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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收費要收兩次嗎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5個相關介紹律師收費要收兩次嗎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可以。
同案犯如果委托同一律師大概率會串供,不利于查清事實。且同一個案子的兩個被告,涉嫌的極有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主從犯及其相應的責任之分。委托同一個律師時,在面對承擔責任問題時,有可能會出現利益沖突
法律鏈接:
1.《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你好!
如何收取律師費是按照您和代理律師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約定的。
如果案件是可能開庭的,不開庭并不代表律師什么也沒做,律師在前期與您進行案件溝通、起草起訴狀或者答辯狀,準備開庭材料,甚至對方收到您代理律師答辯狀或者起訴狀主動履行債務或者撤訴均是律師介入案件的結果,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本領更能節省您的時間和精力。
再者,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中也有非訴法律服務,比如律師作為您的代理人提供與對方談判,參與相關機構的調解等均是不需要開庭的。
當然,現在重點您還是看下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以上意見僅就您的提問做初步答復,不作為您采取任何行為的律師意見或者依據。如需更多專業法律幫助,可以聯系本律師。
一些律師因為案子比較多,經常有開庭時間沖突的,要么請法院調節一下開庭時間,要么變更代理律師。
像樓主說的這種情況,法院肯定是不會允許的。既不允許你開庭中途退場,也不會允許你開庭開到一半再進來參加訴訟。這些都是代理律師需要提前處理好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責任在于代理律師,不在于法院和當事人。
法院一般都會將開庭時間提前告知當事人或者律師,律師發現有開庭時間存在重疊的,要及時向法院申請其中一個庭提前或者推遲開,如果法院確實變更不了,需要及時變更律師。有的案子的確存在當事人多,律師也多,開庭時間眾口難調的問題,需要相互理解。
同一法院、同一時間,怎么會讓代理人參加兩個以上的案件呢?正常情況,代理人不應該早向法官提出,開庭時間沖突了,由法官們做協調變動嗎?
如果實在出現這種情況,臨時調整也不是不可以,一個庭稍微早一點開,一個庭稍微晚一點開不就結了?不至于讓代理人兩頭跑,兩個庭竄來竄去,這有司法嚴肅性嗎?
當然,基層法院、派出法庭,也不是不可能出現這種場景,簡易方式,讓大家都便利,要說多錯也談不上,做點技術性調整應該也沒啥問題。
只不過,個人認為,如果當事人同時到庭的情況下,法官可以嚴格限制律師出庭,老實選擇一個案件出庭就完了,就別想兩頭都沾,賺兩份工資。
明星軋戲還被群嘲呢,神圣嚴肅的人民法庭里,咋還軋案?不科學,大離譜。
現在許多法院案件多,法官一上午或一下午要審理多個案子三四個甚至七八個都有,經常是哪個案件的當事人先到先審哪個,一個律師兩個案件在同一個法院同一個時間開庭是有的,提前協調應該問題不大,預先給法官說明通融一下錯開應該可以。
那可能是律師代你起訴的案子出現問題了,繼續起訴面臨敗訴或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局面,因此需要另行起訴。
這種情況一定要和律師搞搞清楚,就是一審案子立案處理的進度,問什么原因造成要另行起訴,這個已經起訴的官司如何處理?否則稀里糊涂的再我二次起訴,第一次起訴就說不清道不明了。
第二次起訴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再無和好的可能。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謝謝邀請!
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師行使辯護權,是當事人與律師事務所通過委托代理合同的形式確立的。一般認為,既然是一種契約關系,在現實中約定律師會見嫌疑人次數也是無可厚非的。但事實并非如此。
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權利,雖然權利的取得往往來源于當事人的委托,但具有獨立性,并不受制于委托人。律師刑事辯護的目的是充當刑事訴訟三角構架的一環角色,專注于嫌疑人無罪、罪輕的事實和證據。會見只是律師根據辯護需要而采取的一個手段。委托人在委托辯護合同要求律師會見次數,這種意愿只是為了照顧當事人、嫌疑人的感情,而見面次數本身,不會對辯護效果帶來實質性影響。
那么,大家最想問,如果律師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會見次數,是否構成違約?對這個問題,我認為是不構成根本性違約的。我通常把律師辯護做比喻:如果法院判決刑罰的罪犯是入獄的產品,那么,律師只不過是產品入庫的獨立監督員。行使好監督員職責,就完成了律師辯護的合同義務。見面次數作為照顧當事人感情因素的合同附帶條件,不是合同主義務,未完全履行時并不構成對委托人的違約。所以,雙方約定見面次數,對合同履行或追究違約責任都無實際意義。
對于委托人來說,肯定是見得越多越好;對于律師來說,了解案情則剛剛好。這是一個矛盾。
合同中是否該對會見次數進行限制?我認為,在能全面了解案情、與嫌疑人能很好的溝通的前提下,應當對會見次數進行約定。
如果沒有約定次數,焦慮的委托人(嫌疑人家屬)會不斷的要求律師去會見,去會見,去會見,有事沒事見一次,但是對于律師費卻只字不提,這時,如果沒有次數的約定,律師就會限入苦惱之中。
如果有約定次數,律師就有理由不去會見。但是,如果滿足了會見次數,律師仍對案情不了解,或者出現了新的情況,大都數律師還是會遵守職業道德,再去會見嫌疑人。
當然,律師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群提供服務的人,要是委托人愿意多砸錢,沒有幾個律師會對會見次數有異議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收費要收兩次嗎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收費要收兩次嗎的5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