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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貸款合同約定了貸款期限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貸款人可以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貸款期限利率主張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案件簡介
1、2017年5月16日,羅建凡、蔡玉翠與薛婷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薛婷向羅建凡、蔡玉翠借款1200萬元,月利率2%。雙方未就逾期利率達成一致。期限為一個月,借款人以兩套房子作為抵押。
2、2017年5月18日,北京中信公證處向《借款合同》出具了授予執行權公證書。
3、2017年11月9日,薛婷又向羅建凡轉賬400萬元。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口頭協議內容為1200萬元《借款合同》。隨后,薛挺以羅建凡、蔡玉翠未完全履行公證書認定的還款義務為由,申請公證處為羅建凡、蔡玉翠所欠貸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出具執行公證書。證書。公證處不支持其申請。
4、為實現債權,2018年11月27日,薛挺以羅建凡、蔡玉翠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未償還的貸款本息。一審法院裁定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
5、薛婷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分
針對上述爭議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本院意見”部分的判決要點概括如下:
約定貸款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按貸款期內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雙方約定《借款合同》的月利率為2%,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因此,法院按照借款期內約定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
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逾期利率無約定,也無約定。不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對借款期間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約定,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支付年利率6的。%自資金占用期間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收取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了貸款期限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貸款人主張借款人在資金占用期間按照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的;逾期還款日,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涉及《借款合同》,僅約定貸款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一審法院按照貸款期間利率計算貸款期間利率和逾期利率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經本院審查,一審判決中羅建凡、蔡玉翠確定的返還本金數額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