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農村宅基地被征用時,宅基地由誰補償?誰應該補充以及如何補充?
許多被征用的人感到困惑。其實這些問題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補償對象,即補償對象;二是補償的內容,即應該補償什么。
01拆遷補償包含的內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用土地時,必須依法足額、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著物、青苗的補償費。為失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并公布地區綜合地價確定。
地面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宅基地重新安置建設、提供安置房、安置房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生存權和合法的房屋產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拆遷補償一共有五項,每一項的標準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絕非隨意承諾。由拆遷方。作為被拆遷人,應及時了解當地征地政策、征地項目審批材料及相關標準,避免被拆遷人依據所謂的政策或指引進行非法征地。
02拆遷補償資金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者。
征地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被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經被安置人員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沿著土地管理的規定》不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地的土地。
由此可見,法律法規對拆遷補償費的用途和使用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拆遷人應嚴格遵守規定,積極落實補償事宜。不能嚴格執行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執行。要求拆遷人嚴格遵守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
03拆遷補償資金的分配
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委會會議討論決定后辦理。第七項是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第一款包括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此外,按照規定,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告一次,大額集體金融交易的財政收支每月公告一次,涉及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公告一次。應當隨時向村民公布。
也就是說,即使土地補償費已經撥付給村委會,村委會也應該主要用于被征地的農民,不能隨意使用。此外,費用的使用和分配情況要及時向村民公布,保證村民的知情權。
村委會拒絕公布或者公布內容不實的,村民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委會未及時公示應當公示的事項或者公示的事項不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舉報。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并責令依法予以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核實有違法行為的,相關人員依法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