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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查閱卷宗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被告人堅決否認,家屬要求無罪辯護律師處理的案件如何處理?犯罪案件?本文以一起受賄案件為例,談談我處理職務犯罪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經驗。被告人王某,女,1976年出生,漢族,本科,某市政府窗口業務審批人員。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在負責轄區內部分業務信息審核時,通過虛假文件為賈某申請審批提供便利,并從賈某處獲取多項利益,共計56.7萬元。
審查起訴階段委托律師。案卷主要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辯稱,他與賈某是朋友,賈某的熟人在窗口辦理業務時沒有讓他排隊,也沒有向賈某收取人情費,辦理業務所用的電腦也沒有與其他人連接。政府部門。無法確定該文件的真實性。
2、關鍵證人賈某證實,其為他人辦理審批業務收取費用,并偽造虛假證件后,方便王某通過王某所在銀行。為了感謝王某,他分批向王某指定賬戶轉賬56.7萬元。
3、證人C等多人自稱持有偽造證件,通過王某所在窗口辦理審批業務,并與書證《審批表》負責人簽名“王某”相互確認。
4、涉案銀行卡的賬戶流向與證人賈提供的轉賬記錄相互印證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情況;涉案銀行卡柜員機取款視頻顯示,王某本人親自持涉案銀行卡取款。
5、監事會表示,王某在調查過程中抗拒組織,且無悔罪之意。
綜上,在被告人王某拒不認罪的情況下,全案證據可以證明王某指定賬戶收受賈某的賄賂款56.7萬元。
承辦檢察官告知律師,被告人王某拒不認罪認罰,拒不供述涉案犯罪事實。其態度極其惡劣,應依法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上。
在第一次會見律師時,王堅稱自己沒有收受賄賂。出于對王某的信任,王某的家人要求律師對整個案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表示,根據現有證據,王某不認罪只會給王某帶來四年多的嚴厲處罰,希望家屬理性客觀對待此案。經過律師與家屬的多輪溝通,王某家屬的意見從統一的“無罪辯護”變成了兩種不同的意見。沒有人愿意屈服,雙方多次在律師事務所發生嚴重爭執,情緒多次失控。其丈夫家屬表示,一是相信王某,尊重王某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二是相信王某,尊重王某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其次,王女士眼睛不敏銳,沒有辨別文件真偽的能力;第三,王某僅負責辦理第三方審批業務。一級程序,兩級領導審批;第四,如果審批領導無罪,怎么能定王有罪呢?請求律師對整個案件進行無罪辯護。其母親的家人表示,一是希望王早日回家,不說他的行為是對還是錯;其次,王某否認得如此堅決,原因尚待查明。三是尊重事實,如果證據確鑿,建議王某認罪并退還贓物。第四,尊重律師的專業判斷,請認罪。鑒于王某家屬意見分歧較大,雙方都處于極度興奮的狀態,律師首先要做的就是再次“統一思想”。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雙方的出發點都是為了王某,都希望王某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其次,就案件事實而言,王某指定的銀行卡收到了賈某的56.7萬元,并結合王某取款的視頻,這是鐵證;王某為賈推薦的人員辦理審批業務,無論該人員的證件是否真實,只要收了賈的錢,其行為就違反了國家公務員公務行為誠信;王某作為窗口人員,負責接收審批材料并進行審核,其審核職責大于審批領導職責;無證據證明審批領導從賈某處獲取利益,審批領導是否有責任,不影響王某在本案中的責任。第三,關于涉案罪名,受賄罪僅規定“為當事人謀取利益”,并未規定“為當事人謀取非法利益”。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王某收了賈某的錢,而賈某給錢的目的就是讓王某幫忙辦理審批業務。即使王某僅提供“不排隊”幫助,王某的行為也已涉嫌受賄。第四,如果王某拒不認罪,他可能面臨四年以上的刑期。在王某家屬就此案發生爭執期間,檢察機關迅速提起公訴。期間,律師多次會見王某。與其他當事人相比,王女士并不急于向律師表達自己的意愿。她顯得沉默寡言,心情郁悶,似乎并沒有關注這個案子。她只是詢問了家里親戚的情況。包括婆家、娘家,尤其是家里有殘疾的女兒,她每次問起來都會哭。再次翻查檔案發現,涉案銀行卡上有一筆為購房首付的款項,而合同上登記的業主正是王某殘疾的女兒。律師詢問王某的丈夫是否知道此事。王某的丈夫稱,他知道這套房子的情況,但王某稱,這套房子的首付是他家里出的,所以他并不知道這套房子的首付。真正的來源。如果此事屬實,我將不再堅持無罪抗辯,并會盡全力代王籌集資金退還贓物。本案的事實并不復雜。王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清楚自己的行為可能留下的證據以及事件的性質;關于“認罪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眾所周知的。
辦案檢察官和辦案檢察官均表示,無法理解王某為何在鐵的事實面前拒不認罪。根據王某多次會面的觀察和多年的辦案經驗,律師認為,“家庭申訴”或許能打開王某的心扉,尤其是殘疾的女兒,應該是王某最大的痛點和擔憂。說服王某認罪的過程是法律與情感的碰撞。律師向王解釋,監委和檢察院都充分認可她多年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貢獻,希望她能夠端正態度,抓住機遇,回到錯誤的道路上來。律師向王轉達,她的父母曾說過,如果她改正錯誤,她將是一個好女兒;她的丈夫曾說過,無論她被判多少年,他都不會離開她;而她的兄弟姐妹也說過,即使她以后失去了工作,沒有了收入,她還有一個家庭。一口飯,姐姐就不會挨餓;孩子說,媽媽,我要你快點回家……律師一提到監事會、檢察院,王就低下了頭,一提到父母,王就哭了,一提到愛人,王就抽泣起來。兄弟姐妹,當律師提到他的女兒時,他遮住了臉。大聲哭泣。冷靜下來后,王某終于向律師承認,賈某將錢轉到其指定銀行卡上的情況屬實。律師詢問收取的福利費有何用途。王回答說,他有一個殘疾的女兒。雖然她已經是十幾歲的孩子了,但她的智力認知只有三、四歲的孩子,嚴重生活不能自理。她想用這筆錢為女兒提供更多的生活保障。王女士向律師承認,從接受監事會調查的第一天起,她就處于極度恐懼和矛盾的狀態。她擔心失去工作,擔心女兒無助,擔心被家人嫌棄,擔心被朋友瞧不起,所以她不敢承認他收受了賄賂。
法庭審理了王某受賄案,律師結合整個案件情況提出如下辯護理由:
1、王某系初犯。他認罪并接受處罰。其家人已籌集資金全額退還贓物。案發前,王某沒有任何違紀違法行為。他是初犯。庭審前,他認罪認罰,并全額返還贓物。根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及其精神,“對于輕微犯罪和個人犯罪,對于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的,可以從寬處罰”。更大。”王某符合上述條件,懇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體現。
2、王某的量刑情節應減輕基刑50%以上。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適用緩刑。根據《法解釋[2016]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被告人王某受賄數額為56.7萬元,他的基本刑期為三年左右六個月,最高可達四年。根據《粵高院[2017]6號》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般犯罪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刑20%以下。對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認罪程度和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輕基刑百分之十以下;返還贓物或者賠償的,應當考慮犯罪的性質,并賠償因返還贓物或者賠償造成的損失。主動程度可降低基句30%以內。被告人王某具有上述認罪、認罪、全額返還贓物等減輕基刑的量刑情節,可以至少減輕基刑50%。
3、王某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緩刑條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2]17號》第二條規定:
公務犯罪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一)不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二)不退還贓款、財物或者利用贓款、財物從事違法活動的;(三))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四)犯數罪并依法受并處或者一罪處罰的;(五)因職務違紀違法受到行政處分的;(六)所涉犯罪財產屬于救災、搶險、防洪、優待、扶貧、移民、救災、防疫等特定資金、財產的;(七)受賄罪涉及索賄的;(八)玩忽職守罪涉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案件的;(九)其他不宜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的。
《意見》第三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分子,不符合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將贓款、贓物全部退還的,依照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并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可以申請緩刑。根據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刑法規定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原數。被告人王某不屬于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其量刑情節減刑50%后減為三年,完全符合刑法和相關司法規定的緩刑條件。解釋。
4、王先生有強烈的改革愿望和開始新生活的愿望。其女兒患有精神障礙,生活不能自理,急需王某的照顧。王女士自從被組織調查以來,一直處于極度恐懼的狀態。她多次拒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這并不是出于對抗組織的意圖,而是一種潛意識的自我孤立。包括最初幾次與辯護人會面,她一直拒絕坦白。回避案件。審查起訴期間,監委、檢察院多次對王某進行思想教育訊問。正是因為組織沒有放棄對父母、愛人、兄弟姐妹、女兒的愛和關懷,才讓王有勇氣認罪、遵守法律。如今站在法庭上,王某的供述是全面徹底的,所有的悔恨都是發自內心的。正是組織的教育和家庭的溫暖,給了王女士開始新生活的強大力量。王某的女兒從小就有嚴重的智力障礙。雖然她已接近成年,但智力認知僅相當于3-4歲孩子,嚴重生活不能自理。因為女兒的殘疾,王女士給予了她比常人更多的母愛。女兒從小就沒有離開過母親,非常依賴王某。這四個月里,她每天都吵著要媽媽。這是非常悲傷和難過的。她請求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態度、悔罪程度以及犯罪時間,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最終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機構,并酌情采納辯護人的意見。”并處罰款20萬元,涉案贓款上繳國庫56.7萬元。被告人王某表示不上訴;王家人制作了精美的水晶杯,前往律師事務所表達對律師的感謝。
近年來,國家以反腐敗為目的,不斷加大對職務犯罪案件減刑、假釋的審批和控制力度。對于公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來說,即使減刑一個月,也值得律師盡最大努力。經過律師的努力,被告人王某在案件開庭前選擇認罪并返還贓物,因此沒有受到嚴懲。
作為服務行業的律師,客戶的滿意是我們的目標。本案中,兩法院均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完美回避了申請緩刑的問題。雖然判決完全符合法律原則,沒有超出辯護人的預期;盡管被告人王某及其家人對判決結果沒有異議,并認為律師已盡力履行職責;作為深陷本案的辯護人,考慮到王某的家庭情況,我們還是認為判決結果有些遺憾。
回到本文開頭,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審查案件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被告人及其家屬堅決否認的案件該如何處理?成員要求無罪不認罪?簡而言之: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依法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要求;當證據確鑿、被告人拒不認罪時,律師應盡力解釋法律和理由以得出結論。如果最后被告及其家屬不接受律師的辯護觀點,律師應該放棄辯護,這對委托人來說是最好的事情。這也是律師職業的尊嚴。
律師介紹
陳旭明律師
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聯合創始人、首席合伙人、京師刑法中心名譽主任、鵬城明利團隊負責人、深圳市律師協會商業犯罪辯護委員會委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深圳校友會秘書長(兼任政法支部主席)、南山區政協委員、民革南山區前海分會主席、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深圳市寶安區司法監督員人民法院
執業期間,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數百件,擅長并專注辦理重大、疑難經濟、金融、職務犯罪案件。其中許多人沒有被立案、逮捕、起訴、停職、無罪、減輕處罰或從輕處罰。處罰成功案例,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商業案例
李某某內幕交易案不予立案;
田某公司等7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未被批準逮捕;
張某內幕交易案,未起訴;
對張某某失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不予起訴;
翁某某侵犯公民信息一案不會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