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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關系是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的?;橐鲫P系解除時,必須分割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斷。”依法保護夫妻在農村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一、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財產分割嗎?
可自行協商。離婚財產分割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自己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并以列舉、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還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的方法有兩種:協議劃分和判斷劃分。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夫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一方的獨特財產屬于他或她。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分,但必要時也可以均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劃分共同財產:夫妻財產: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離婚時,雙方有權平均分割共同財產。然而,權利平等并不意味著股份均等。具體待遇還可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而有所不同。
2.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首先要把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離婚后子女的生活和健康成長的物質需要。離婚時,為了保證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必須考慮子女的利益,必須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部分共同財產財產必須分配給孩子。
3、惠及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則。在分割共有財產中的生活物資時,應盡量滿足個人的職業或職業需要,使財產的使用價值最大化。不可分割財產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益使用的原則,歸一方所有。接受份額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按照離婚時的實際價值向對方給予相應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屬于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財產,不得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以離婚名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過程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的性質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對涉及夫妻切身利益的情況進行分割,特別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訴訟追究對方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