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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實
原告王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在韶山市某單位工作,在職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辦理社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未支付原告足額工資。在這段時期。隨后,原告向韶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韶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裁決,原告王某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裁決后,于2022年8月15日向韶山法院提起訴訟。
2、判斷理由
韶山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決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收到仲裁裁決。原告王某向韶山法院提起訴訟時,已超過法定期限,依法不予受理。
三、爭議焦點
1.第15天是訴訟期還是驅逐期?法院可以主動審查嗎?
十五天既不是訴訟時效,也不是驅逐期。應為法定訴訟期間,不得中止或延長。與上訴期類似,法院應主動審查。本案中,工人在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天多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喪失了起訴權利。
2、法院可以審理生效的勞動仲裁文件嗎?
最終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職工對最終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法院可以審理勞動者不滿意的生效的最終仲裁裁決,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制度;
當事人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提起訴訟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于非最終裁決,法院只能審理尚未生效的非最終裁決。
四、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第: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起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索取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不超過當地十二個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糾紛;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起訴訟的,該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