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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經常混淆傳票和拘留傳票,但實際上兩者是有很大區別的,在執行上也存在差異。不過,無論是傳票還是傳票,都不是隨隨便便做出的。那么,傳票和羈押傳票有什么區別,治安傳票和刑事傳票有什么區別,傳票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針對這些問題,法網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傳票和羈押傳票的區別。
1.傳票和傳票有什么區別?
傳票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強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需要傳喚或者傳喚到所在市、縣指定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傳喚時,應出示《拘傳證》,并命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并按指紋。傳喚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傳喚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接受訊問,但應當出具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安全機構必須產生。傳票或傳票的最長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顯然,傳票和傳票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傳票是法定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傳喚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傳票是一種通知,不是強制性的。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2.安全傳票和刑事傳票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公安傳喚是行政措施,刑事傳喚是偵查行為;
2、適用依據不同:公安傳票適用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公安機關刑事傳票適用依據為《刑事訴訟法》010-《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3、適用對象:公安傳票針對違反《刑警辦案須知》的行為人,刑事傳票適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參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
4、適用程序不同:公安傳喚不需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刑事傳票需要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93條的規定);
5、適用時限不同:公安傳喚的時限為24小時,而刑事傳喚的時限則采取一般12小時、例外24小時的原則。(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17條第2款的規定);
6、關于是否可以強制傳喚的規定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號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由此可見,公安傳票可以屬于強制傳票。
三、傳喚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被傳喚人到達時間是指被傳喚人到達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訊問地點的時間。訊問核實結束時間是指犯罪嫌疑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訊問場所的時間。
2、偵查同一違法行為時,可以多次傳喚,但不得連續傳喚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三、強制傳喚的對象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其他依法可以強制傳喚的違法行為人。強制傳喚時,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警用約束器具。
4、傳喚后,必須通知家屬,不能通知的除外,但必須記錄在案;通知方式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內容不得泄露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