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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離婚程序需要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提起離婚訴訟。精神病人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是其配偶。但由于離婚訴訟的特殊性,配偶不能擔任其法定代理人,需要另外指定法定代理人。法院會指定精神病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作為其法定代表人,然后根據雙方關系是否破裂來決定是否準予離婚。
離婚訴訟的時限為三至六個月。特殊情況除外。發小魯提醒您,簡易程序的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普通程序的試用期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仍需延期的,須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關系已經破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