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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按照協議或者判決執行。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協議劃分和判斷劃分兩種方法。無論是協議分割還是判決分割,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履行。
1、雙方同意離婚,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仍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雙方當事人經法院以調解書或判決書形式離婚,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扣繳、提取收入、查封、扣押財產、拍賣、拍賣等強制措施。變賣財產、搜查、強行交付、強行驅逐等措施,拒不履行的,將給予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以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被立案偵查。
離婚后財產分割的管轄是: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小魯提醒,如果屬于不動產,則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數名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由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
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平均分配。子女無權分配,也沒有股份。但離婚后撫養子女或照顧老人的人可以要求賠償或同意更多條款。同時,對不適合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撫養、撫養子女或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分割給一方。分配房屋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支付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費。當雙方條件平等時,應該照顧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