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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能達成協議的協商后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追加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問題來了,單位搬遷是否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單位新地址仍屬于城市行政區或者中心城區。中心城區交通、生活的便利意味著勞動合同必須繼續履行。影響并不重大,本次搬遷在客觀情況下不構成“重大變化”。2、單位已搬遷至郊區。郊區的便利設施與中心城區不同。但如果單位提供班車、交通補貼、安排住宿等補償措施,一般不構成“重大變動”;如果單位不采取補償措施,可以視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3、如果單位搬遷到其他城市或其他省份,毫無疑問這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以主張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