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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今年75歲了,所以簽了《看護服務協議書》有一套老年公寓。雙方約定,老人公寓將提供住宿、膳食、日常清潔等護理用品。一天,鄧某請完假后,到附近一家超市購物。他突然病倒,經搶救無效死亡。鄧某的兒子認為老年公寓未盡到看護義務,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
首先,鄧某與老年公寓協議中規定的服務內容包括:住宿、一日三餐和房間保潔,這表明鄧某病情并不危急,需要嚴密監護。作為成年人,鄧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老年公寓無權任意限制其外出。如果僅僅因為鄧某是老年人就任意增加老年公寓的責任,就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違背了法律原則。
其次,鄧某的死亡系突發疾病所致,發病時他并不在老人公寓。老年公寓未能及時提供救助的行為不能受到嚴厲處罰,也不構成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因此,養老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死亡時,有關責任人按照一定標準向死者家屬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償。死亡賠償金按照訴請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分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齡減少一歲;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