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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協議離婚。我們離婚的時候,我們約定他給我20萬經濟補償金,但是因為他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錢,所以我同意他分期給我,但是沒想到他其實并沒有遵守約定。此外,他經常拒絕讓我見我的孩子。我該怎么辦?
——成都王女士
瑞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糾紛提起訴訟的對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個人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經民政部門登記后,協議書即為離婚協議書。要有效果。此后,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然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并不一定具有可執行性。也就是說,向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法院根據協議內容對不履行行為進行處罰。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那么這個時候我們應該做什么呢?
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按照規定追究履行義務的一方的責任。法律。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可以憑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判決書、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約定了子女的探視權,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一方以各種理由拒絕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以通過當地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與村委會或村委會溝通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您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對拒不執行探視兒童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負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的措施,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最后寫下的話:
事實上,當我接到王女士的咨詢時,我看到了她和前夫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關于付款的內容相當模糊。付款的時間和金額根本沒有寫。所以,我還是建議,遇到相關問題時,最好咨詢一下律師,或者請律師代你寫一份專業的離婚協議書,來約束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日后出現糾紛時,您的權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