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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屬于共同財產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收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以及其他費用;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必需品;
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子女、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