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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照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條款時,應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