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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匯票持有人,因匯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匯票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告催告。申請人可以通過該程序停止支付賬單并宣告相應賬單無效。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該手續的申請人應當是可背書轉讓票據的持有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44條進一步確認其主體為“票據的最終持有人”“最后持有人可以是票據的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申請公告的理由和催告程序應為“票據被盜、遺失或遺失”,但因票據被搶劫、被騙等非基于持票人本意的其他情況而導致票據丟失的,應當公告并催告程序也可以申請。
至于持票人應當提交哪些證據來證明其權利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此做了詳細規定,包括“票據存根、遺失票據復印件、出票人開具票據的證明、申請人的票據”等。票據合法取得證明、銀行掛失及止付通知書、報告證明等”
法院審查上述材料后,認為符合公示催告程序受理條件的,將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三日內發布公告,督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如果在公告期限內沒有人聲明自己的權利,法院將作出判決,宣布相應的門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