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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法治為基本特征的法治社會中,證據具有三層含義:一是證據是凝聚社會共識、提供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其次,證據具有將實體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錨定在社會現實世界中的社會效果。第三,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解決社會糾紛的隱性前提。然而,證據問題仍然更多地局限于訴訟領域,證據作為整個社會合法性的提供者和證據作為實體法實施的前提還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即使在訴訟領域,對證據的重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此外,我國證據法的法律規定尚未形成較為合理的法律體系,有待完善。在現代法學研究中,證據問題往往被認為是訴訟中技術性很強的問題,而這個話題很少與國家和社會的大治理聯系起來。事實上,證據的作用絕不僅限于訴訟過程。無論是社會糾紛的解決,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都離不開證據的作用。然而,證據的話語地位和作用并不是自然賦予的。證據經常出現在不同社會的不同情況中。這種情況的差異與證據在不同國家和社會的認知正當化中所發揮的基礎作用密切相關。在此,我們重點思考證據在當代法律社會中的基本定位及其背后的形成條件。進而初步審視證據在我國社會變革中的作用變化以及可能面臨的挑戰。法治社會中證據的三重意義在以依法治理為基本特征的法治社會中,證據具有三重意義。第一個意義:證據是凝聚社會共識、提供行為合法性的重要依據。在理性主義認識論中,每個理性的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觀察和推理來獲得對外部世界的認識。當作為信仰合法性來源的傳統權威趨于崩潰時,作為理性主義認識論基礎的證據就具有了正當化的力量。一個社會的價值沖突越嚴重,就越需要基于證據的事實調查活動來承擔解決糾紛過程中提供法律依據的基本功能。意義之二:證據和循證事實認定是實體法適用的前提。證據具有將實體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錨定在社會現實世界中的社會效果。在法律體系中,實體法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規定了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利益劃分,但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必須以具體案件確立的事實為基礎。具體案件中的證據通過自身的關聯性和實體性,實現了與實體法所設定的法律要素的聯系,從而將紙面上確立的權利和義務錨定在現實世界中,使其避免成為空洞的法律承諾。第三重意義: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解決社會糾紛的隱含前提。現代理性審判方法中,證據是基礎,基于證據的推理是獲取案件事實的核心路徑。當代法治相對發達的國家,其訴訟法或證據法中都明確規定了證據裁判原則或類似原則,并將證據視為案件裁判最重要的依據。上述三種含義分別從提供訴訟合法性、實體法實施、案件事實認定三個層面概括了證據對于當代社會和國家治理的重要性。
這三個層次分別對應了整個社會、法律體系和訴訟程序三個層次。它們彼此密切相關,共同為證據發揮作用提供了基本的社會空間。我國社會治理體系中的證據定位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無論是社會糾紛的解決還是社會治理過程中,證據都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逐漸陌生,傳統聯系日益解體,對我國社會的認知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隨著社會的逐漸異化和傳統聯系紐帶的解體,傳統社會中基于熟人的人格信任逐漸解體,制度信任逐漸成為人們處理人際關系的新行為方式。從人格信任到制度信任,這種變化對社會認知結構的直接影響是社會認知媒體的外化。證據作為內在信念外化的載體變得尤為重要。公眾有收集、使用和保存證據的習慣。也逐漸發展起來。從社會治理模式來看,隨著信息流通的暢通和公民權利意識的提升,政府組織作為傳統治理主體的公信力不斷受到挑戰。社會治理主體由單中心轉向多中心,社會治理方式由剛性轉向柔性。這些變化要求政府在社會治理過程中更加注重講理,并全程記錄。專業取證專業群體的興起,為公眾收集、提取證據提供了重要途徑。截至目前,我國有律師43萬名,還有一大批以取證為主要業務領域的法律服務人員。這些專業法醫專業群體的存在,導致了公眾法醫能力的相應擴大。從證據供給的角度來看,隨著數據信息時代的到來、智能手機的普及、電子監控以及互聯網的興起等,更多的人類行為痕跡被及時保存下來作為證據。更多的科學技術被運用到司法偵查中,許多過去無法顯示的痕跡可以通過法醫科學技術得以揭示。這些新技術的使用將使能夠用來證明人類行為的證據越來越豐富。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證據在我國司法活動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改革開放重建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糾正冤假錯案。除了平反冤假錯案之外,改革開放之初的另一件影響重大的事件是對林彪和“四人幫”的審判。無論是文革期間冤假錯案的平反,還是“兩案”的審理,都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以證據為基礎的司法活動準則,強化了公眾對“兩案”意義的認識。證據。同時,我國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了作為結案依據的證據要求,嚴禁非法取證、證據調查、證人證言等行為。該法規為我國刑事證據法確立了初步模式提供了依據。2010年以來,我國對刑事證據制度進行了深刻改革,通過頒布一系列證據相關規范,促進了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和嚴密。證據裁判原則不再停留在抽象規定層面,而是明確落實在一系列詳細的證據規則中。更加細化和完善證據審查的規則和要求,設定證據審查的基本準入門檻,根據不同類型的證據規定不同的審查標準。
除了國家層面的立法或相關規定外,很多地方也出臺了有關證據的相關規定。例如,浙江、遼寧、安徽、貴州等地專門針對刑事證據出臺了相關規定。改革開放以來,證據在我國社會治理和司法運行中的基本定位呈現出以下三個趨勢:一是證據在我國社會變革過程中和過程中都占據著日益重要的地位。刑事司法。其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據研究和事實調查活動逐漸成為一種獨特的、專門的現象。對證據的獲取、運用、評價等活動的研究逐漸從粗放向精細化發展。三是證據和案件查明活動的規定逐步細化。隨著訴訟制度的變革和刑事誤判的曝光,規范證據和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規則不斷增多。如果說改革開放之初,更多地強調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必要性,那么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證據法立法和研究已逐漸將重點轉向基本問題如何有效地監管用于證明這一點的證據。問題。法治建設中證據問題面臨的挑戰。首先,證據問題更多地局限于訴訟領域。證據作為整個社會合法性的提供者和證據作為實體法實施的前提條件尚未受到足夠的重視。首先,在很多公共問題的爭論中,作為前提的事實問題往往被忽視。在許多公共事件的討論中,立場往往比事實更重要,陳述比推理更重要,證據和事實往往被忽視。其次,證據法調節社會公共政策的功能尚未充分發揮。證據法不僅旨在追求事實真相,而且保護各個社會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然而,這些政策證據規則在我國基本不存在。第三,證據法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公眾證據意識的提高和積極參與相關證據活動。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公眾對證據出示、證人出庭作證、案件事實證據評價判斷等相關活動的參與度還不夠,參與積極性有待提高。其次,即使在訴訟領域,對證據的重視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學教育中,證據和事實問題在法律課程中處于非常邊緣的地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法學教育中證據法教育的缺失,使得法學院培養的學生缺乏“認真對待事實和證據”的基本態度。其次,在司法審判中,司法人員處理案件證據和事實問題的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當前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司法人員在庭審過程中難以出庭證明,無法及時應對法庭爭議焦點,習慣于提前查閱卷宗的庭審方式,缺乏處理直接言語的判斷能力。最后,律師在證據審查、質證、鑒定等方面的能力缺陷也成為制約證據合法化的重要瓶頸。第三,證據法的法律規范性規定尚未形成較為合理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關于證據的相關規定從規范數量來看相當可觀。但這些規范仍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現行刑事證據規范來源較多。如何根據實踐的需要將這些眾多的證據來源的法律規范結合起來?有效的分類是我國未來需要完成的任務。
其次,目前刑事證據法規范層次較多,部分規范相互沖突,尚未形成有效的法律體系。從法律淵源來看,證據法規范的來源包括國家級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有國家級規范,一些省份還頒布了專門的循證規范。從法律規定的范圍來看,既有比較全面的刑事證據法律規定,也有專門針對某類證據的規定。因此,未來的證據法規范如何超越個體證據規則的離散性,將我國的證據法納入相對系統的證據法,將是我國未來證據合法化道路上必須解決的問題。最后,刑事證據規范常常相互矛盾和沖突。刑事證據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則之間經常存在沖突。未來要想實現證據的法治化,通過證據的治理實現社會和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轉型,就必須系統地改革證據法規范,讓證據和證據法發揮其社會潛力。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