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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子還債本質上是一種以物還債,也稱為以物還債。是指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貨幣債務,在原債權債務期限屆滿前后與債權人達成協議,以自己的房屋抵償債務的。行為。
網友咨詢:
通過“以債抵債”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可以排除在法院執行范圍之外?
律師答復:
原則上,受讓人受償清償的債務不能被排除在強制執行范圍之外。
一般來說,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以物還債”的方式。雙方的真實意圖是通過轉讓房屋標的物作為清償舊債的方式,這與實質意義上的房屋買賣不同。房屋轉讓前,買賣合同產生的新債務尚未消滅,造成新債務與舊債務并存。因此,買受人在買賣合同之外對執行申請人的權利不應超出舊債的范圍。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辦理商品房過戶手續的,可以對債務人其他債權人對受債商品房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
律師補充道:
用房子抵債,是對原有債務履行方式的根本改變。它要求雙方有明確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意愿,即約定用特定的東西來清償債務。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提出債務人以房屋清償債務,則不能起到以財產清償債務的效果。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約定以財產清償債務,但財產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協議以物抵債是否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避免虛假訴訟。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上述條件且無其他無效理由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債權執行過程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地產提出異議,且符合下列情形,可以排除其權利被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人民法院蓋章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該房地產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部分價款,剩余價款已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的;
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完成過戶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