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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偉明(化名)出生于1988年4月13日,2006年12月1日響應國家征兵入伍。在部隊期間,他勤奮好學,上進心強,很快成為一名士官。2016年10月,他經人介紹認識了曹旭(化名)。2018年10月3日,兩人登記結婚。
2019年12月8日,盧偉明與曹旭的女兒盧玉珠出生。隨著家務活的增多,婚前的不了解,再加上陸偉明在部隊服役期間在一起的時間越來越少,分開的時間也越來越多,兩人的關系一直都比較平淡。
2022年7月,盧偉明確定退伍。回國后,他與曹旭同居了四個月,兩人開始為生活瑣事爭吵。此時,陸偉明發現兩人的生活習慣和性格完全不同,很快就發展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地步。雙方冷靜思考后,決定協商離婚。然而,兩人對于財產分配卻有著不同的看法。
盧偉明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退出現役,軍隊將向其支付復員費元、安置補助費元、回鄉生產補助費元、一次性退休獎金工資7.2萬元,激勵工資9590元,并按政策提供住房。補貼.65元,住房公積金.61元,職業年金.86元,醫療保險.14元,離隊路費750元。
對于上述10項補貼費用,曹旭認為,除實際離隊路費750元外,其余9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兩人均分。盧偉明認為,醫療保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八項即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應結合雙方婚姻關系的時間期限來確定,不能籠統、簡單地占二分之一。
他們的兩種說法都正確嗎?法律對此有何規定,又該如何劃分?
【評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報酬;勞務服務;(二)生產、經營、投資性財產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擁有平等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二)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性和女性均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公積金。第三十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費、傷殘津貼、醫療生活費等屬于個人財產。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顯示,除盧偉明的復員費等10項費用、已實際支出的離隊路費外,醫療保險屬于盧偉明的個人財產,其個人財產屬于盧偉明個人財產。其余八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曹旭有權要求分割。
但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據《民法總則》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號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復員費、自營職業等一次性費用分割的離婚案件時軍人繳納的費用,按照夫妻婚姻關系年限確定。乘以年平均數,所得金額即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按照具體年份平均分配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所得的金額。具體年數是士兵平均壽命七十歲與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值。
本案中,盧偉明出生于1988年4月13日,2006年12月1日入伍,入伍時年齡18.66歲。兩人于2018年9月21日結婚,2023年1月協商離婚,婚姻維持了4.33年;盧偉明入伍時間:2006年2022年12月,退役日期:2022年12月1日,服役16年。根據該司法解釋,盧偉明的復員費等8項補助金應當分兩種情況分別計算。
1、復員費元、安置補助費元、返鄉生產補助費元、一次性退休金元,乘以夫妻共同財產計算。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按年平均計算。計算后(元+元+元+元)=/51.34年(平均壽命按70歲-陸偉明入伍時年齡18.66歲計算)=7373.198/年婚姻存續時間雙方合計4.33年=31,925.95元。
2、獎金工資9590元,住房補貼.65元,住房公積金.61元,職業年金.86元。共同財產的計算方法是平均年收入乘以婚姻存續時間。計算為.12(9590+.65+.61+.86)元/16年=.51元/年4.33年=.09元。
上述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總額為140,321.04元(31,925.95+108,395.09)2人,每人70,160.5元,即曹旭應得的70,160.5元(共同財產8項中)財產)。
(來源:勞工晨報、檢察官楊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