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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勞動仲裁律師提醒,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評與裁決。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兩邊產生爭議時,如經由過程商議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兩邊被迫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兩者是不同概念!
(1)仲裁范圍上,勞動仲裁解決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爭議;經濟仲裁解決的是作為對等主體的人民、法人和其他機構之間產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不包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糾紛以及非平等主體間的行政爭議糾紛。
(2)管轄范圍方面,勞動仲裁實施屬地管轄原則,當產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時,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經濟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制度,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3)與訴訟的關系上,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爭議糾紛不經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訴,不然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經濟仲裁則采用強制準則,實施或訴或裁的規定規矩,在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請求方面,勞動仲裁的請求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協商,或是爭議發生后仲裁的書面協商為前提;經濟仲裁的請求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
(5)仲裁裁決的效能方面,勞動仲裁不是一裁結局,關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當事人不平的,能夠向人民法院告狀;經濟仲裁實施一裁結局的原則,故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