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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機動車停車時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本文選取了一些裁判案例,列出了裁判的意見和理由,并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討論和分析。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判決案件
案例1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魯02民終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突然打開停放的汽車車門,與駕駛電動汽車的原告發生事故,導致原告受傷。被告應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人身權糾紛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審判決確認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正確。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事故一方是車輛;事故發生在路上;事故車輛當時正在交通中;損壞是由于過錯或意外造成的。本案中,糾紛發生在小區單位樓下,李某的車輛被攔下。因此,本案糾紛不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公司不應成為當事人。李認為,一審省略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豫10民終1670號
本院認為,適用交通強制保險的前提條件是所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或者雖不屬于交通事故,但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本案司機王某駕駛的“垃圾清運車”上設有垃圾桶升降裝置。車輛停下后,王某在舉起垃圾桶時撞到了路邊。電線拉斷了電線桿,擊中了路過的兩歲男孩陳某,導致其死亡。王某駕駛的“垃圾清運車”是一種既可作為運輸工具,又可作為作業工具的專用車輛。當車輛停放和升降時,并不處于通行狀態,即駕駛員在操作車輛時沒有超車的意圖。此時,車輛表現出舉升垃圾桶的特性,而不是車輛的特性。因此,本案“垃圾清運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并非通過時發生的事故,不符合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案例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蘇民再體第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合同債務與侵權債務存在沖突。薛某等五人選擇提起侵權訴訟,是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因道路上的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是指車輛整體。就本案而言,孫某修復的輪胎早已與車輛完全分離,應視為獨立物體。安裝在車輛上之前不能與車輛形成一個完整的整體,不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的要求。因此,薛某等五人請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車輛在工業園區道路上運土,發現輪胎損壞,曹某打電話叫孫某現場修復。在修理過程中,輪胎爆炸導致孫先生死亡。本案事故發生在車輛行駛至目的地途中。事故發生地點位于機動車可自由通行的道路上,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范圍”。本案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車主曹某未盡到警示義務以及死者孫某的疏忽造成輪胎安全隱患。系雙方過錯及意外因素造成,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定義范圍內。人保財險在交通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故薛某等五人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再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車輛停放修理時因拆解輪胎爆炸造成的損害是否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通強制保險應當賠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將“交通事故”定義為“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于失誤或意外。”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定義指出:
首先,交通事故必須涉及車輛。丟失車輛主體不構成“交通事故”。本案發生爆炸的輪胎早已與車輛完全分離,應視為獨立物體。單獨放置的輪胎不屬于可以上道路行駛的車輛,造成的事故不符合交通事故的認定條件。
其次,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交強險的覆蓋范圍應理解為保護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而不應擴大到所有與機動車有關的事故。本案事故發生時,車輛正在停車維修,爆炸的輪胎已從輪轂上拆下。因此,不屬于交通強制保險賠償的道路交通事故范圍。
本案中,曹某與孫某存在承包關系。孫某作為一名專業輪胎修理工,其操作不當是造成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曹車主發現輪胎漏氣,但沒有及時提醒孫某對輪胎進行全面檢查。這是爆炸事故的次要原因,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二審法院認定,事故發生在車輛行駛至目的地途中,且事故發生地點為機動車道,故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對該定義的理解不正確,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因此,薛某等五人要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將不成立。”不被支持。
判決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判令曹某向薛某等五人支付賠償金共計136,238.28元,并駁回薛某等五人要求人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例4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鹽民終字第0975號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的定性存在問題。本案中,涉案事故為道路上的車輛,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人身傷亡。該事件屬于“交通事故”的定義,應認定為交通事故。
報廢機動車在修理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就本案而言,涉案車輛因運行過程中出現一般故障而被修理。雖然車輛已停止,但此類修理是車輛運行過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單獨區分或分離,更不能作為車輛運行。阻止的原因。而且事實發生時,涉事車輛并未脫離駕駛員楊某的控制和控制。此時,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人身傷亡的,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第《道路交通安全法》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或者發生事故、車輛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在道路上,過失或者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對于交通事故中車輛的狀態,法律對此沒有限制,不屬于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郭某在路上為蘇某的卡車更換輪胎時,因輪胎爆炸身亡。由于卡車嚴重超載,輪胎網破裂,存在安全隱患。郭某不具備從事汽車維修的資格。被上訴人蘇果無維修資質,被要求更換車輛輪胎。雙方對此次事故都有過錯,且與郭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本案符合交通事故的基本構成要件,一審法院的認定并無不當。
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論
1、交通事故構成要素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的定義是:由于車輛故障或者道路上的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這個定義有三種解釋:
1、跑步理論
這種觀點認為,所有與車輛有關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車輛的運行狀態與事故的認定無關。案件3二審法院和案件4法院均持上述觀點。
這種觀點強調運營狀態不限于流量。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的停車、保養等狀態都是車輛運行過程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不能單獨區分或分割,更不能成為阻礙車輛運行的原因。這是一種擴大的解釋,將所有與車輛有關的事故都納入交通事故的范疇,這是有失偏頗的。
2.流行理論
該觀點認為,認定交通事故的前提是車輛處于交通狀態,靜止時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案件一、二審法院、案件二、案件三江蘇高院均持上述觀點。
該觀點強調,交通狀態和靜止狀態是兩個獨立、不同的狀態,靜止狀態下發生的事故不構成交通事故。但這種觀點并不能說明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也是交通事故,存在缺陷。
3.一體論
這種觀點認為,如果一個車輛部件長期與車輛完全分離,在安裝到車輛上之前,應將其視為一個獨立的物體,不能與車輛形成一個完整的整體,不符合車輛的要求。一場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對案件3持上述觀點。
這種觀點強調車輛及其部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在道路上行駛。一旦與主體分離,部件就無法在道路上行駛。當然,不能認定為車輛,不構成交通事故。當然,這種觀點需要關注部件脫離車輛的原因和時間因素。并非所有因脫離造成的事故都不是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認定影響因素分析
1.車輛
車輛是交通事故的主要組成部分,非車輛引起的事故當然不是交通事故。
這里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并不限于機動車。
實踐中,需要關注的一種情況是特種車輛事故的定性問題。特種車輛一般有兩種運行狀態:通行狀態和運行狀態。在路上發生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在工作中發生的事故是否也屬于交通事故呢?案例2中,垃圾清運車屬于特種車輛,其在靜止狀態下所進行的動作屬于運行狀態,發生的事故屬于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當然,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看法。詳情請參閱PyrotechnicLawyers的其他文章。
2.道路
道路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場地條件。
道路,是指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流通的場所。社區、工廠等封閉區域的路面一般不屬于道路范疇,但機動車通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害可參照交通事故損害處理。
在修理廠修理車輛時發生的事故不應視為道路交通事故。案例4的認定值得商榷。
3.現狀
車輛的狀態分為通過和靜止兩種,統稱為行駛。交通事故的定義沒有明確車輛的地位,導致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致。有的主張擴大解釋范圍,采用操作論;有的主張擴大解釋范圍,采用操作論;一些人主張縮小解釋范圍并采用一般理論。
筆者認為,將車輛維修過程視為車輛運營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將所有與車輛有關的事故都認定為交通事故,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上下車時開門造成的事故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毫無爭議的。但如果車輛合法停放在道路指定區域,由其他車輛或個人過失或事故造成的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值得探討。
車輛維修、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
4.主題
駕駛人駕駛車輛在起步、停車、上下車時發生的事故,符合其他構成要件的,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
雖然車輛被盜期間發生的事故不屬于法律主體的行為,但車輛被盜期間發生的事故也可能構成交通事故。
合法停放車輛上的物品被盜而造成的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類似的情況,駕駛員離開車輛、乘客自行開門造成的事故也應該認定為交通事故嗎?筆者提出這個問題,希望能得到方家人的答復。
5.控制
駕駛員對車輛的控制是否應該成為交通事故判定的一個因素?在案件4中,法官認為事發時涉案車輛并未脫離駕駛員的控制,據此認定為交通事故。
事實上,如何理解控制是一個難題。違章停車離開后,司機正式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但由此引發的事故卻是一起交通事故。這怎么理解呢?如果駕駛員在合法停放車輛后離開,駕駛員也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該事故是否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
同樣,駕駛員也失去了對維修車輛的“控制”。在案件3中,法官認為不構成交通事故,在案件4中,法官認為構成交通事故。通過“控制”認定交通事故存在很大爭議,有必要對此事進行深入研究。
6.地區
區域與道路不同。
越野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
對于車輛來說,道路區域內有合法行駛區域和非法行駛區域。在合法停車區域發生的事故都是交通事故嗎?有例外嗎?
7.故障或事故
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過錯造成的,要么是車輛的過錯,要么是非機動車、行人的過錯,但也有因不可抗力等意外因素造成的事故。過失或事故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過失和無過失。它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沒有影響,只影響事故責任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