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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許多學者決定以友好的方式拿走他人的財產,這構成了盜竊罪。持“地下盜竊”論者提出的區分盜竊與搶劫的新標準和主要理由值得討論。虹口刑事律師告訴你相關情況是什么。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未對搶劫罪進行界定的國家的刑法一般都否認可以以公開的方式實施盜竊,以不構成處罰空白;規定搶劫罪的國家刑法一般規定盜竊只能是秘密盜竊。
從刑法解釋學和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來看,秘密性仍應是中國盜竊罪的基本特征。
倉促改變我國現行的盜竊罪和搶劫罪的區分標準,將極大地沖擊普通公眾和司法人員的傳統法律觀念,并將降低公眾對刑法的認同感。
我國刑法一般理論的持有者普遍認為,盜竊罪是指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是指悍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中,秘密盜竊是指行為人接受他認為財產保管人和所有人不會發明的拿走財產的隱藏模式。
盜竊的秘密性是其區別于其他財富犯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一些學者對這一概念提出了阻礙性觀點,認為盜竊可以以地下形式舉行(以下簡稱“地下盜竊論”)。例如,一些學者認為盜竊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人以善良的方式拿走受害人的財物。
在此基礎上,學者重新界定了盜竊罪和搶劫罪的適用范圍:盜竊罪是違背被害人意愿將被害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己有;搶劫罪是指使用暴力侵害物體,搶走被害人密切占有的財物的犯罪行為,該行為具有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可能性。目前,
這一理論得到了一些學者的認可。
從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來看,盜竊罪的隱秘性似乎毋庸置疑,自古以來司法實踐中從未出現過承認“公開盜竊”的案例。由于盜竊的秘密性已被我國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普遍認可,
而我國刑法總則關于盜竊罪與搶劫罪的劃分在司法適用中并不存在明顯問題,那么學者為何會提出“公開盜竊”說呢?下面筆者打算就這個問題做一些研究。
持“地下盜竊罪”論者認為,我國刑法總則以秘密性和公開性為規范區分盜竊罪和搶劫罪,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進而主張以行為是否和平作為區分盜竊罪和搶劫罪的標準。主要原因如下:
盜竊罪和搶劫罪不能以行為是秘密的還是地下的來區分,不能體現行為對法益造成損害的區別。因為行動是秘密的還是地下的沒有區別,所以有必要否定“地下盜竊理論”。從保護受害者財富的角度來看,
只要行為人違背被害人的意愿拿走被害人的財物,就應成立盜竊罪。行為人的行為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與保護財產沒有直接關系。
我國刑法通說的持有人一方面認為盜竊具有秘密性,另一方面認為秘密性可以是主觀的,即只要行為人主觀上認為其行為是秘密盜竊,即使其行為已被他人(包括被害人)客觀上發現,也是秘密盜竊。
這相當于承認客觀上公開的行為仍然是秘密的,還不如承認“公開盜竊論”。
不否認“地下盜竊”理論將構成處罰空白,這將導致以友好的方式將他人財產帶到地下的行為,但它被認為是非法的。有學者認為我國刑法通說將盜竊界定為秘密盜竊,搶奪罪界定為趁人不備悍然實施。
這將導致以善良的方式(利用他人的準備并厚顏無恥地奪取)奪取他人財產的地下行動被認為是非法的,從而在懲罰上形成差距。
此外,我國刑法通說承認“秘密”具有主觀性,即只要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具有秘密性即可,但如何判斷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在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虹口刑事律師認為,有必要重新劃分盜竊罪和搶劫罪的適用范圍:盜竊罪限于以和平方式(包括秘密和公開)獲取財物的行為,而搶劫罪則解釋為對物使用暴力奪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一般來說,
搶劫行為的成立只需要具有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危險,而不需要具有造成人員傷亡的更大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