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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書
原告:男)2003年3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公民身份證號碼:442003031118。
被告: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族,住某某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公民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退還原告購物款209.5塊,原告退還被告所購買商品
2、被告支付原告涉案產品貨款10倍賠償金2095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因生活需要于2021年5月16日通過拼多多平臺店鋪為:恒技,購買了四瓶高純NADH線粒體素β-煙酰胺腺嘌呤二核苷酸輔酶還原型60粒/瓶,準備自己服用涉案產品71.5元一瓶,共3瓶貨款合計209.5塊,收貨地址為:上海市金山區信宜市信宜一中,被告通過xx快遞發給原告,原告于2021年5月x日收到涉案產品。開箱后發現裝著的食品的瓶子外面沒有生產許可證號、執行標準、廠家等信息,后經朋友提醒,該產品為三無產品,經網上查閱膳食補充劑為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涉案產品不符合安全法的標簽標識的規定,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被告未能提供涉案產品的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被告作為食品銷售方。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舉證證明涉案產品質量檢驗合格才能進行銷售,《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應當檢驗合格,如果產品沒有檢驗合格就流進社會進行銷售,會對人身健康存在極大的威脅,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存在安全隱患。所以法律規定要求產品必須進行檢驗合格才能流通社會進行銷售,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被告作為一個網上店鋪經營者,其銷售的產品遍布全國,影響極大,應當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責任。其完全有能力知道涉案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但其仍然銷售,其行為屬于故意明知。綜上,原告現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等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買受人即原告溫陽慶,所以原告的收貨地應認定為合同履行地。特訴至貴院,希望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劉某慶
2021年7月日上海市金山區民事律師咨詢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