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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該房子里住了很多年,過戶時卻被要求賠償20萬元。
2014年11月,老黃將家中一套拆遷安置房以2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老劉。合同簽訂后,老劉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從老黃手中拿到了房屋鑰匙。后來,老劉重新裝修了房子,全家人都搬進了新房。然而,每當老劉催促老黃協助過戶時,老黃就以各種借口推脫過戶,房子的過戶一拖再拖。2019年,當老劉再次催促轉讓時,老黃要求老劉補償他20萬元,否則他不會同意轉讓。無奈之下,老劉只能向桐廬法院起訴,要求老黃協助過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為拆遷安置房,老劉與老黃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老劉履行了審慎義務,按照規定支付了購房款?,F行市場價格。最終,桐廬法院判決老黃在15日內協助老劉辦理過戶登記。
律師聲明
老黃與老劉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意向的真實表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老劉向老黃付了房款后,老黃有義務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現在,老黃在配合過戶登記前向老劉要求賠償20萬元,屬于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繼續履行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支持老劉請老黃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請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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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項: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離婚前拆遷,離婚后還能分錢嗎?
2012年1月,吳女士與鄭老師登記結婚,并將戶口遷入鄭老師家。兩人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鄭先生家被拆遷,所有安置在該房屋內的居民都獲得了相應的拆遷權。2017年2月,吳女士與鄭老師離婚,兒子與吳女士住在一起。離婚后,吳女士多次與鄭先生家人溝通,希望能拿到屬于自己和兒子的那部分拆遷補償金,但均遭到拒絕。為了給自己和兒子拿回拆遷補償費,吳女士和兒子向桐廬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結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原告和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判決吳女士及其兒子的房屋及拆遷費歸其母子所有,駁回了吳女士的訴訟請求。吳女士及其兒子的其他主張。
律師聲明
根據鄭先生家人與拆遷公司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吳女士是本次拆遷補償的基本安置人,與鄭先生家里的其他安置人員分享拆遷收益。
吳女士與鄭先生離婚后,雙方失去了共同基礎。吳女士有權要求分割其享有的拆遷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因此,法院支持了吳女士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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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共有人共同享有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共有人為維持共有關系,同意不分割共有的房地產或者動產的,從其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協議或協議不允許分割。明確股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在共同所有權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原因時可以請求分割。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