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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因表弟與龍某發生交通事故,田某和朋友韓某(另案處理)趕到現場“支援”事故。雙方爭執后,田、韓將龍打傷。經法醫鑒定,龍某的傷勢構成二級輕傷。
“到了派出所后,他還是翹著二郎腿。”龍說,田的做法引起了他的強烈不滿。“要么給我六十萬,不然我就讓他坐幾年牢!”就這樣,在田托人與龍某賠償談判過程中,龍某開始以憤怒的方式“要價高”。
案件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后,龍仍堅定表示不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是要求以受害人身份出庭,親眼目睹田被收押并被判處實質性刑罰。
此時,天已經徹底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盡管家境微薄,他仍積極籌集8萬元賠償金并提交法院,積極賠償龍某的損失,并請求其理解。但龍抱著“不蒸饅頭博名聲”的想法,不為所動。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造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鑒于其無犯罪前科,歸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積極賠償被害人,且確實表現出有罪悔罪態度,綜合考慮其犯罪原因、情節和危害影響,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也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根據法定緩刑條件,田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兩年。
“如果我沒有出具諒解書,法院怎么能判被告緩刑呢?”龍聽到判決后非常憤怒。他認為法官為謀取私利而歪曲法律,并威脅要找記者揭露此案。
“從來沒有法律規定,被害人不寬恕的,不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對于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根據其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相信適用緩刑不會再次造成社會危害,可以申請緩刑,無需考慮其他條件。而且,本案中,田某賠償了你8萬元,這相當于遠遠超出了你們的實際損失!”面對龍的疑惑,主審法官找到了其他類似的判決書給龍看了,同時耐心地給他解釋了法律。
“訴訟不是憤怒,而是理性維權。刑法不僅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也公平、依法懲罰被告人。”法官對法律的解釋終于讓龍解開了心結。后,他表示相信判決,并主動領取賠償金。
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除玩忽職守罪外,犯過失刑事罪的,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正是上述規定,讓龍某等一些受害人認為“不寬恕被告人就不能緩刑”,并利用被告人急于獲得寬恕的心理,提出過高的賠償要求。
事實真的如龍所想的那樣嗎?不確定。雖然獲得被害人的寬恕是刑事案件量刑時通常考慮的因素,但這一因素并不構成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換句話說,法律是無法推演的,推演出來的法律條文也不一定是正確的。同時,去年10月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承認涉嫌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處理。依法從寬。本案中,田某歸案后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動提出遠高于法定賠償數額的賠償金并向法院提交,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因此,法院對田某判處從輕緩刑。
來源:河北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