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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間接證據量較大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通過間接證據制度推斷出“案件事實”,然后利用這種“推斷的案件事實”和“證明的案件事實”通過直接證據進行驗證。如果指紋測試結果一致,
然后間接證據在案件的事實環節通過推理間接印證直接證據。上海刑事律師告訴你相關情況是什么。
這可以提高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如在丁盜竊案中,被告人丁否認實施盜竊,但在本案證據中,
證人孫的證言、“血滴”DNA檢驗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案發現場示意圖及案發現場照片等間接證據足以還原案件事實,且事實與被害人的盜竊供述相吻合,但被告人無法對其遺留的血跡作出合理解釋。
因此,法院最終對丁某作出了判決。
在司法社會實踐中,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執一詞是常態。法官要做的是審查雙方提供證據的能力是否能被其他相關證據全面證實,然后學生才能進行符合邏輯和經驗的審查。
然后,通過分析證據鏈的證明力,最終目的是做出自洽且令人信服的判斷。
首先,我們應該仔細檢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話。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與司法機關相比,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指控中的角色定位可能更加明顯,但司法機關必須保持中立,不能預斷。
為了消除偏見,我們既不能隨意接受被害人陳述的數額,也不能“機械地適用相互舉證、消除矛盾、形成證據鏈和排他性等外部證據要求”。
形式上核實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證據要求”單方采用“最大符合”的方法核定被告人供述的數額,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從理性第三方的角度對案件事實作出符合邏輯和經驗的認定。
可以肯定的是,盡管上述100起案件中有許多案件的調查結果很低,但也有一些案件是法官根據卷宗中的證據和事實作出新的調查結果,既不是根據檢察官辦公室(北愛爾蘭)提出的指控金額,也不是根據被告的供詞金額。
二是圍繞雙方意見窮盡舉證程度。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應第一時間詳細了解被害人關于犯罪數額的信息,然后圍繞相關細節充分收集證據。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時,還應認真審查定罪或無罪或罪輕的相關證據。
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應當對被害人的主張和被告人的抗辯進行梳理,盡可能完善支持其主張的證據鏈,必要時積極核實。例如,在陳某的盜竊案中,公訴人指控陳某盜竊了454米的電纜,而被告為盜竊約100米的電纜開脫。
后來在審理過程中,經過調查和實驗,確定“可以兌換并出售給劉某的391和5斤銅芯線的實際長度為87米”。在這種情況下,正是通過偵查實驗最終達到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并準確確定犯罪數額。
三是比較支持雙方的證據鏈的證明力。在圍繞控辯雙方主張進行詳細舉證的基礎上,法官應當比較支持雙方主張的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從上面的示例案例來看,首先,
充分審查支持各自主張的證據是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是否存在矛盾。其次,比較控辯雙方的證據鏈,并從證明力的角度進行分析,即“需要根據證明力的比較來確定先采信哪些證據”。
例如,在吳某盜竊案中,被告人吳某否認盜竊,辯稱銀行存款11萬元中有9萬元是販毒所得,2萬元是向親戚借的,同時辯稱扣押的3張奔馳牌也是販毒所得。法官認為,上述觀點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查明,“有公安機關收集的反映吳某到過犯罪現場的材料,案發后從吳某查獲的三張奔馳牌,以及相關公司出具的證明和發票清單證實均為被害人所有。
吳某在法庭上辯稱其中2萬元是向張家借的,但這與張家的證詞不一致。此外,他提出9萬元是販毒所得,奔馳車是他人贈送的,沒有事實依據。
上海刑事案件律師注意到,根據原審判決的綜合證據,包括相關監控錄像,吳建平盜竊被害人朱某某現金11萬元和三張奔馳牌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中,相關證據可以證實被害人的陳述。
但是,被告提出的抗辯沒有證據和事實依據,因此在比較了支持各自主張的證據鏈的證明力后,被告的抗辯顯然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