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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利,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集會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
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是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開展調查取證,全面客觀收集并及時固定違法犯罪證據。有必要收集實施該行為的證據以及動機和目的的證據。有必要在提出申訴的地方收集非法行為的證據,
還應收集組織、串聯和其他行為的證據。既要收集當前的證據,也要收集以前非法上訪的相關證據。行為人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要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開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要求,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要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強化監督制約。
切實保障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對于疑難復雜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指導、監督公安機關做好偵查工作。對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出量刑建議。
對符合快速辦理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辦案機關應當依法簡化程序,縮短辦案時間,快速辦理。
三、信訪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處理。
1.為制造影響或發泄不滿情緒,靜坐、攔截車輛、張貼和散發材料、喊口號、侮辱工作人員、張貼橫幅、穿衣服等。跳樓、跳橋、服毒、自焚等。自殘、自殺或威脅自殺。
對非法聚集、吵鬧來訪影響正常辦公秩序和社會秩序,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警告、訓誡并收繳有關材料、物品,予以制止。被警告或者告誡后繼續實施或者再次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按照《信訪條例》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以聚眾、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或者其他聚眾非法聚集形式反映訴求,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刑法》相關規定對組織、領導者和積極參與者予以行政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對在京以各種形式進行非正常信訪活動、違反《刑法》規定的,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警告和警告后繼續或再次實施違法行為的,應按照《信訪條例》進行處罰。
4.長期越級上訪,或者集體上訪拒絕按照規定推選代表,或者拒絕通過法定途徑表達訴求,不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上訪,并在信訪接待場所出沒的。
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經工作人員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情節嚴重的,按照《信訪條例》處罰。
5.組織、煽動、串通、脅迫、雇傭、指使他人采取極端手段糾纏、鬧訪,擾亂信訪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實施上述行為,嚴重危害公共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依照《刑法》《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強制帶離現場、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以防止進一步危害。
實施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要堅持寬嚴相濟、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嚴厲打擊重點違法犯罪行為。對初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經教育能夠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并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的,
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不起訴。對于已經終結或合理訴求已經依法依規解決的信訪事項,仍在非法上訪的,重點打擊。
對采取極端方式非法上訪,煽動、串聯、組織群體性上訪或指使、脅迫、雇傭他人非法上訪的,將依法嚴肅處理。
5.信訪活動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一般由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也可以由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但是,行為地公安機關應當配合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場所包括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場所和實施連環、煽動、教唆、脅迫、雇傭等行為的場所。
違反《集會游行示威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擾亂法庭秩序、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管轄,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六、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的管理,嚴禁律師授意、教唆委托人采取非法手段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糾紛。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七、對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違法人員和犯罪嫌疑人、被判刑罪犯,監管和相關辦案單位應采取針對性措施,加強教育和思想引導,促進打擊效果。
辦案過程中發現信訪人反映的合理訴求應當由單位解決的,應當及時解決。應當由其他單位解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督促其解決問題,促進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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