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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王先生咨詢:“我有一個姐姐,已經結婚了,她的父母由我贍養。按照習俗,父母是由兒子贍養的,所以女兒不需要承擔責任。而且,我姐姐愿意寫一份證明,證明贍養老人的費用是我一人扣除的,每個月可以扣除2000嗎?”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納稅人贍養一名以上撫養人的贍養費,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非獨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限額由其與兄弟姐妹共同分享,每人每月分享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贍養費可以平等分享或通過協議分享,或者家屬可以指定份額。約定或者指定分配的,必須簽署書面分配協議,指定分配優先于約定分配。具體分配方式和數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所謂家屬,是指60歲以上的父母,以及60歲以上且子女已去世的祖父母。因此,王老師每月不能扣除2000元的贍養費,每月扣除額不能超過1000元。朱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