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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去世后,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那么,如果孩子先于父母去世,屬于已故孩子的財產該如何繼承呢?誰將繼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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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前與張某榮育有兩個兒子張六、張四。張六、張六與胡明嘉結婚,生下張一、張二、張三。張六、張出生于1984年12月,24日去世,張某榮于1991年1月8日去世,王某某某于2012年4月29日死亡。1979年,張某榮、王某、張某4人因建設遞鋪鎮農貿市場而被拆遷。1990年,遞鋪鎮農貿市場拆遷辦公室將鎮路一塊土地安置給張四家。授權書編號為安吉技用第號,現登記在王某名下。張4一家在該土地上建起了房屋,現登記在張4名下,房屋產權證編號為0**a7005,建筑面積295.13平方米。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為張四、王某共同所有。王去世后,房子的二分之一屬于王的遺產。系王某名下登記的房屋,房產證號碼,建筑面積88.72平方米。一審法院認定該房屋為王某、張四、鄭某、張五共同所有。王某死后,該房屋的四分之一歸王某的遺產。
法院認為:張1、張2、張3的父親張6、張4系張某榮、王某的婚生子女,故張4、張6為王某的被繼承人。作為某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張六先于被繼承人王某去世,因此張六及其繼承份額由其子女繼承。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后代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為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順位繼承人繼承的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考慮。
對被繼承人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額。
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有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律師聲明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后裔代位繼承。本案中,張六先于被繼承人王某去世,因此張六及其繼承份額由其子女繼承。
律師建議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繼承問題。因繼承權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的方式解決。如果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繼承受到侵害,應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