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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是指組織者、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名,發展人員、下線,以繳納費用為條件,要求被發展人員取得會員資格,非法獲利的行為。《禁止傳銷條例》傳銷活動分為三種類型:吸引人、支付入場費和團隊報酬。傳銷區別于一般促銷或直銷行為的關鍵在于盈利模式。如果主要是以銷售商品獲取利潤來進行業務發展,則屬于正常的營銷行為。貨物是否是合格產品這里不討論。如果涉及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他購買就會犯罪。
在此基礎上,我國刑法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主體限定為組織者、領導者,這意味著普通參與者一般不構成犯罪。由于普通參與者本身也可能受到欺騙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但鑒于傳銷活動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
《刑法》第224-1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與者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行為。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織等級,直接或者間接以開發者數量作為報酬或者回扣的依據,誘導或者脅迫參與者繼續開發他人參與,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進行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第《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規定要求參與者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名義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方式取得會員資格,是按照一定的順序形成的。等級制度,是指直接或間接以其發展的人數作為報酬或回扣的依據,誘導、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組織內參與傳銷活動人數超過30人且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傳銷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保障秩序,甚至嚴重危害許多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國家安全。為了吸引更多的人,許多傳銷參與者將自己的親友帶入該組織,許多家庭與妻子和孩子分離,這對倫理道德體系造成了沖擊。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誤入傳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