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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列表1、刑事辯護律師的日常工作(刑事辯護可以聘請多少名律師) 2、刑事辯護律師一般費用是多少? 3、刑事辯護律師張志華4、刑事辯護可以聘請多少名律師? 5、刑事辯護律師的人安全大家好,今天我給大家講解一下刑事辯護律師日常工作的相關知識(刑事辯護可以聘請多少名律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解決您的一些困惑。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刑事辯護律師的日常工作(刑事辯護可以聘請多少名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是法律界勇于捍衛公平正義的一群人。他們的日常工作包括代表被告、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和保護,確保每個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得到公平審判。這是刑事辯護律師典型的一天工作:
早上八點,律師們開始準備當天的訴訟。他們查閱案卷,研讀相關法律文件,了解案卷中的證據和關鍵信息。他們還可以與助手和調查人員討論策略,以更好地準備辯護。
上午9 點,律師可能會見被告家屬,幫助他們了解訴訟程序并回答他們的問題。被告家屬常常感到焦慮和緊張,律師需要為他們提供支持和安慰,并確保他們了解法律程序。
十點鐘,律師與檢察官會面,討論案件細節和可能的解決方案。在這次會議上,律師們將提出辯護策略,并努力達成減刑協議。
律師可以采訪證人。他們將記錄證人的證詞并對證人進行盤問,以確定是否有可能有利于辯方的證據。律師還可以記錄證人陳述以供法庭使用,以提高辯護的可信度。
中午,律師通常利用休息時間學習相關案例和法律文獻,以保持專業知識和技能。法律世界不斷變化,刑事辯護律師需要及時了解最新的法律發展和先例,以便更好地為被告辯護。
下午2 點,律師可能會出庭作證。他們與法官和其他訴訟當事人溝通并辯論案件。律師需要展示他們的辯護技巧和法律知識,才能為被告爭取無罪或減刑。
晚上六點,律師通常會回到辦公室,與助手和同事討論案件的進展和下一步行動。他們可以起草法庭文件、準備辯護摘要和論點,并對當天的聽證會進行審查。
晚上8 點,律師可以與被告及其家人會面。他們將聽取當天的進展情況簡介并討論未來的策略。律師應當向被告人說明案件進展情況,并提供法律意見和支持。
晚上九點,律師可能會回家繼續研究相關法律文件、查閱案卷、或者為即將審理的案件做準備。刑事辯護律師常常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為被告提供最好的辯護。
這只是刑事辯護律師日常工作的簡要概述。他們的工作時間可能沒有限制,具體取決于案件的緊急程度和進展情況。刑事辯護律師充滿責任感和使命感,致力于維護正義,確保每一個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得到公平審判。
1.為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犯罪的情況及相關案件;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4、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投訴、控告。 2、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1.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2、會見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
3、調查、收集案件的相關證據和材料;
4、向檢察機關提出辯護意見、陳述意見或者上訴意見;
5、向人民檢察院報告意見。
3、擔任一審公訴案件辯護人
1、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相關材料;
2、會見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
3、調查、收集證據;
4、出庭準備;
5、參與整個法庭審理過程并發表辯護意見;
6.休庭后的工作。
4、擔任二審公訴案件辯護人
1、了解和研究一審判決;
2、協助被告人或者代其撰寫上訴書;
3、審查、摘抄、復印案件相關材料;
4、與被告人會面、溝通;
5.發現并收集新證據;
6、出庭準備;
7、參與法庭調查;
8、參加法庭辯論;
9、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將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和書面陳述意見。
5.在公訴案件審理階段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6、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
1、在自訴案件中代理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
2、代表受害人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
7. 代理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
1、擔任原告的訴訟代理人;
2、擔任被告的訴訟代理人。
8、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上訴
死刑復核過程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復核法律意見書。
9.刑事案件投訴
1.提起上訴案件;
2、上訴、再審案件的辯護。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辯護律師
法律分析:
辦理刑事訴訟案件計件收費標準為: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2萬元/案,審查起訴階段:2萬元/案-12000元/案,審判階段333,603,000-30,000元/案,在刑事案件中擔任自訴人或被害人代理人:2000-15000元/案。 [法律基礎]: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費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一名男子殺死了他的愛人,然后肢解了他的尸體并扔掉了。經死者親屬了解,判處其死刑緩期執行。
南京江寧河中發現一具不完整女尸。警方懸賞征集線索。很快,警方利用相關線索抓獲了兇手江某,并查明他與被害女子是戀人……這起發生在2016年9月的案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注。 2017年9月,江某故意殺害愛人,被南京中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江澤民提出上訴,江蘇高院作出二審判決,將江澤民的刑期改為死刑緩期執行。 拋尸的江
震驚南京的殺人拋尸案
2016年9月24日中午,南京江寧公安分局接到市民電話稱,江寧區河道中發現一具尸體。尸體被黑色塑料袋包裹,并用紅磚捆扎。經調查發現,死者為女性,下肢缺失。警方經分析,確認這是一起謀殺、肢解案件。 9月25日上午,警方發出聯合調查通知書和懸賞通知書,尋找尸體來源。 微博截圖
下午6 點左右同年9月25日,在距離尸體傾倒現場約一公里的小區,一名70多歲的女房東向警方報案,死者可能是她以前的房客之一嚴某。經比對體貌特征,警方最終確認死者為嚴某,時年49歲。經調查發現,案發前一周,與顏某同住的江某突然退租,顏某失蹤。女房東告訴警方,她曾問江某燕去哪兒了。江聲稱嚴某與第三者私奔。對于這個說法,當時的房東女士并沒有任何疑問。直到她看到警方開出的懸賞通知書,并認出了死者身上燕某常穿的衣服,她才意識到燕某身上可能出事了。
得到這一線索后,警方認定江某涉嫌重大作案,并于同年9月25日晚將江某抓獲。經調查,江某交代了自己因感情糾紛殺害嚴某,并將其尸體殘忍肢解后埋入河塘的經過。
施虐事件的兇手被判處死刑
48歲的姜某是江蘇泗陽人,在南京打工。他在家鄉有一個妻子,并育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然而,他和妻子關系不好,分居多年。 2007年,他在一次晚宴上認識了離婚的嚴某,兩人開始約會并同居。 “本來兩人關系就很好,嚴某被江家女兒接受了,她去世時穿的衣服都是江家女兒送的。”警方稱,案發前兩個月,江某發現嚴某出軌。他無法接受的是,這個“第三者”竟然是他的朋友。
江某被捕后供述,2016年9月14日晚飯時,嚴某當著江某的面與“第三者”視頻通話,言語露骨。江某與顏某發生爭吵,兩人一氣之下喝下了1公斤多白酒。當晚,嚴某吞下大量常用的降糖藥,以及三四種感冒藥,聲稱“今天,要么你死,要么我死”。江說,他擔心嚴會對他不利,所以他想先采取行動。要堅強。 9月15日凌晨,江澤民終于下定決心要殺掉嚴某。他從接線板上剪下一段電線,勒死了正在熟睡的嚴某。天亮后,他像往常一樣去上班。當晚下班回家后,江某開始處理嚴某的尸體。 “身體太大了,所以我把她的兩條大腿都鋸掉了。” 9月16日凌晨,江某將尸體裝進兩個塑料袋,并用紅磚綁在尸體上,然后用電動車將其抬至一公里外的河邊,將尸體丟棄。 拋尸現場
江某故意殺人案由南京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于江某家庭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張志華、胡春艷律師為辯護人。 2017年9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江澤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姜某賠償所附民事訴訟原告顏某之女3.46萬元。
對于她的死因,存在諸多疑問。
一審時,辯護律師提出,嚴某的死亡不能從吸毒過量、飲酒、自身患病等因素排除,且本案尸檢結論不能作為最終定案的依據。案件。也就是說,案發當晚江掐死嚴某的脖子時,嚴某可能因服藥過量或飲酒而死亡。
對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江某在審訊中承認,嚴某用電線勒脖子時“動了”。尤其是在2016年9月26日第三次審訊中,江某供述“她被我勒死后,手腳沒有太大動靜,嘴里有噼啪的聲音,過了一會兒她呼了一口氣,舌頭好像“我把她勒死了兩三分鐘,但她沒有反應。我停止了呼吸,我的身體變得更軟了。”
法醫鑒定證明、物證檢驗報告和鑒定人當庭陳述相互印證,嚴某氣管內壁會厭出血點是生命反應,即受到暴力侵害時的組織反應。是一個活體,也是生前受傷的表現。雖然嚴某體內檢出乙醇、對乙酰氨基酚等成分,但根據各成分的檢測值,可以判斷嚴某因藥物或毒物中毒死亡沒有依據,也沒有發現嚴某因藥物或毒物中毒死亡的依據。因自己的疾病而去世。江某的作案手段極其殘忍,主動追究顏某死亡的主觀意圖明顯。
一審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解,即“被告人到庭審理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認罪悔罪”。但法院認為,江某雖供認不諱,但其主觀惡性極深,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即使他認罪了,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江澤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尸體傾倒場調查
江蘇高院改二審死刑緩期執行
一審判決后,連江澤民的家人都認為江澤民必死無疑。但姜某及其辯護律師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提出上訴。江蘇高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江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江某犯罪情節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鑒于該案由情感糾葛引發,江某、嚴某兩人處理感情關系不當。江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得到嚴某親屬的諒解。死刑可能不會立即執行。原審判決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姜某的量刑不當。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南京中院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上訴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為最終判決。
姜某的辯護律師記者胡春燕表示,針對此案,其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螞蟻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次對案情進行討論,整理出質證意見和辯護陳述。盡管這些律師對江先生來說素不相識,但自從接受法律援助辦案以來,律師們本著對法律負責、對委托人負責的精神,勤奮工作,最終二審改判。
對于這一結果,江澤民及江澤民家屬均表示接受。
如果刑事案件是共同犯罪案件,一名律師只能為一名犯罪嫌疑人辯護;如果刑事案件不是共同犯罪案件,兩名服刑人員需要聘請一名辯護律師。對于共同犯罪(團伙犯罪)案件,偵查機關一般因同案逮捕、證據不足等原因,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單獨案件審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分別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七條均處理共同犯罪案件,一名辯護人不得是兩名以上同案犯的嫌疑人。關于個人和被告辯護的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范圍內立案偵查。立案條件: 1、有犯罪行為; 2、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調查機構可以根據事件或個人立案。無論以事立案還是以人立案,偵查的對象都是具體的犯罪事實。偵查機關通常根據具體犯罪事實立案,不會因犯罪嫌疑人數人共同犯罪而立案。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因證據不足等原因,偵查機關將符合審查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別處理,直至準備就緒。抓獲同案被告人或者進一步偵查取證后,其他犯罪嫌疑人將移送公訴機關審查。每一次移交都是一份案件材料,但立案決定是唯一的。案卷材料形式、內容基本相同,需證明的事實基本相同。案件是一個法律術語。在刑事訴訟中,“案件”的含義應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即犯罪事實。同一犯罪事實或者共同犯罪,無論有多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個案件。在對犯罪嫌疑人分別辦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師不得為兩名以上被告人擔任辯護人,只能為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這不是共同犯罪案件,兩名囚犯需要聘請一名辯護律師。
律師這個職業沒有危險,而且你又不是警察;除非你為你的委托人辯護是因為一些個人因素導致誤判或者委托人敗訴,或者是為了金錢而為壞人辯護。可能激起受害人及其親友對你打罵等極端行為;正常情況下,沒有危險。
今天介紹的刑事辯護律師的日常工作(刑事辯護可以聘請多少名律師)就到此為止。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記得添加書簽并關注本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