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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受理民事申訴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對于已經生效且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上訴。
檢察院受理
當事人決定提出申訴后,應當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檢察院收到申訴后,作出是否受理申訴的決定,并發出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根據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對同級、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應當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抗訴的,應當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案件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檢察院立案
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將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自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后審查法院的審判案卷,并在審查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完畢。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應當通知申訴人。
檢察院審查
檢察院立案后,將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審查。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檢察院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提出抗訴。立案審查期限一般為自移送庭審卷宗之日起三個月內,復雜、疑難案件為六個月內。
檢察院提出抗訴
對同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將向上一級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提出抗訴的決定,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不提請抗訴決定書》。對于檢察院作出不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的上訴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上訴的,檢察院不再受理。
再審審理
法庭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時,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法院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院。
相關法律規定
《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5條規定:
通過本文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的民事案件如何向檢察院投訴的問題。平時我們可以多學習一些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