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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是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機關。從鄉鎮到中央均設立行政機構。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指暫時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的行為。那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哪些規定呢?
網友咨詢: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律師答復:
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人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
出示執法證件;
通知當事人到場;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由證人及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律師補充道:
行政強制措施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式:
一是行政執法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的相對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促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也可以稱為行政強制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
二是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立即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緊急情況下,為消除緊急障礙、消除緊急危險,在沒有時間先采取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下,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者行為采取的果斷行動。
三是一般強制措施。該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預防、制止、制止違法、有害情況,或者保證行政行為順利進行,對有關主體的人身、財產權利采取的依職權的臨時措施。行政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執行性限制。
《行政強制法》第18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人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
出示執法證件;
通知當事人到場;
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當事人不在場的,邀請證人到場,由證人及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