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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補償中的工資基數在不同項目、協調地區有所不同,但都是指應支付的工資。涉及基數的計算一般為:
1.我的工資
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如果您的工資高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300%,則按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您的工資低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我的工資用于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至6級工傷職工傷殘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家屬撫恤金。部分省市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待遇、就業待遇可在解除、終止合同前計算。我的工資是基礎。
2、社會平均工資
統籌地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或者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按社會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就業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工傷殘疾職工自理生活護理費等。
3、原工資
原工資是指意外傷害前的工資,用于支付受傷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期間工資和福利待遇保持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受傷員工停工期間的“原工資”和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沒有界定。各地方性法規中一般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除加班費以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含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