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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即將結束時,除了撫養孩子之外,男女雙方最關心的就是如何分割離婚財產。有些一方為了為自己獲取更多的財產,會使用歪門邪道,比如對方的債務。
外債如何成為爭奪離婚資產的一種方式?簡單來說,在離婚過程中,你惡意與親友勾結,讓親友將錢轉入你的銀行賬戶,然后提取資金,同時給親友寫了欠條。隨后,親友將男女雙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拿著欠條帶到法院,要求償還債務。在法庭上,作為被告之一的配偶會主動承認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并配合債權人的訴訟。對方成了“待宰的羔羊”。如果債權人勝訴,離婚夫婦必須拿出一筆錢來償還債務,然后才能真正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這將減少可分割的共同財產,并且債務人將余提前轉移的婚姻財產。
也許有讀者會質疑——:法律沒有懲罰這些詐騙分子嗎?當然,理論上是這樣,但法官不是事件的目擊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斷定情況一定是這樣。畢竟,民事訴訟中證明事實真相最重要的手段是舉證和質證,應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進行調整。接下來,這位離婚律師根據多年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為大家介紹無過錯方在法庭離婚時反駁對方外債的兩種基本手段。
1、借款金額及用途。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日常生活債務應是夫妻共同債務中最常見的。實踐中,那些惡意與外界勾結偽造債務的人往往是臨時性的,希望一舉制造出高額債務。然而吊詭的是,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債務中,臨時債務往往數額較小。大額債務,比如夫妻倆需要買房、買車,往往是夫妻倆考慮和計劃已久的事情。因此,如果突然產生一大筆債務,通常與家庭的日常生活無關,或者即使看起來有關系,實際上也經不起推敲。從這里開始,你就可以有效反駁了。
2.欠條上的簽名。既然是夫妻之間虛假的連帶債務,自然是背著配偶制造的。因此,借條上只會有一位配偶的簽名。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往往需要夫妻雙方的同意,這意味著夫妻雙方必須事先同意或者需要一方事后追認。然而,當夫妻離婚時,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情況,如何才能達成協議并共同承擔債務呢?這個理由無疑是對夫妻虛假共同債務的又一次有力反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