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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經濟救助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民法典實施后,審判過程中如何準確把握離婚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認定標準,是本文主要討論的關鍵問題。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解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多付的家務勞動的法律制度。主要作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平衡和解除承擔家庭義務較多一方的權利。
我國《民法典》頒布后,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僅適用分產制下的規定,無論婚姻存續期間是否實行分產制,并增加了具體補償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負有較大責任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賠償。配偶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方法由雙方商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雖然婚姻期間對家庭的投入是自愿的,尤其是時間和精力的投入,但如果投入與收益不能平衡,就很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基于此,我國設計了相應的制度來減少和防止這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這也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在具體適用中,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1.無論婚姻財產的所有權類型如何,均適用。無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采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單獨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承擔的義務多于另一方,則有權要求賠償離婚事件。
2、經濟補償是以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為前提的。《民法典》將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情形列為承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申請經濟補償的情形。
比如有一個非婚生孩子因病長期住院,家庭負擔比較重的情況。根據雙方承擔家庭義務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利益綜合評估后,該女子自孩子患病以來一直患有該病。我辭掉了收入相對較高的財務工作,選擇在家照顧孩子和就醫。時間跨度長達十多年,我在個人生活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精力。尤其是面對非婚生子女的特殊狀況,不僅投入了大量的體力勞動,而且還投入了大量的精神關懷,可以認定已經達到了要求經濟賠償的法定標準。
3.經濟補償必須由配偶一方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4、離婚期間需要提出相應的要求。離婚后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共同財產中支付,不得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否則,離婚經濟補償就會喪失,也就失去了救助功能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