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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之樹
作者:王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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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解聘董事的賠償依據。
1.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而被解雇?!豆痉ā返诹碌谝话偎氖鶙l規定了董事不得擔任職務的情形。例如,因貪污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犯罪被判處五年以下徒刑的,擔任被吊銷許可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且該企業被吊銷年限以下3年。當年個人有大量到期未清償債務等。第六章其他條款規定了董事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以及董事不得做的事情的“負面清單”。例如,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泄露公司秘密、收受賄賂和傭金、未經同意進行自我交易和關聯交易等。董事因第六章規定的情形被解聘的,應當因故被解雇。有故或無故解雇是考慮是否向董事賠償的重要因素。
對于因故解雇,除非董事的過錯較輕,否則他向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僅如此,董事還可以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財產損失向公司作出適當的賠償。董事故意侵占公司利益的,也應當將利潤歸公司所有。
2、公司章程、合同規定的終止補償金。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關系的規范。一經制定,公司、股東、董事等必須遵守和執行。如果董事與公司簽訂合同,該合同即為董事之間的合同,公司和董事均應遵守該合同。除法律不能規定的事項外,公司章程、合同可以作出特別規定。有效的特殊規定,按照約定的內容執行。
3.無故終止的合理補償。對于無故解雇或有故解雇但董事過錯較輕的情況,公司在解雇董事時應考慮提供適當的補償。補償時應考慮董事的預期收益以及不再需要支付人工和時間成本。可根據剩余任期、工資標準等給予合理補償。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三條規定:董事在任期屆滿前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被解除職務,且其主張解除職務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被解聘后向公司提起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聘的理由、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來確定是否給予補償以及合理的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