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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近年種種欺騙手法的層出不窮,有一項欺騙手段:非法集資詐騙,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那么對于非法集資來說構成要件是什么?
接下來上海經濟犯罪律師為您舉行解析關于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富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度金融治理軌制。在當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
而生產者、經營者自有資金極其無限,因其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愈來愈首要的金融舉止。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欺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
這類集資欺騙行動采用詐騙手法蒙騙社會民眾,不但造成投資者的經濟喪失,同時更滋擾了金融機構儲蓄、存款等營業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需實行了應用欺騙要領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動。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吻合公司法劃定的無限義務公司或許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匯集資金的目標。
(3)公司、企業招募資金首要經由過程刊行股票、債券或許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招募資金的行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任何達到刑事義務歲數、擁有刑事義務才能的自然人都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由有意組成,且以非法占用無為目標。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
所謂據為己有,既包孕將非法招募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小我私家操縱之下,也包孕將非法招募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操縱之下。在平日情況下,這類目標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占有資金后攜款潛逃等。
以上便是上海經濟犯罪律師對于非法集資詐騙罪的相關法律常識,生活中我們必定不要隨意馬虎信任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工作,購置理財產物必定要從正規渠道進行購買,及時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如果被騙一定要及時聯系律師事務所專業刑事律師為您處理相關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