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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學習和生活中,我們侮辱他人,并建立了中國侵犯他人名譽的行為。還可能受到企業相關管理人員的處罰。下面上海奉賢的刑事律師將為您解答什么構成侮辱他人罪。
辱罵他人可能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問題或剝奪中國政治教育權。但是,我們需要學生注意的是,一般的辱罵行為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構成了我國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應根據《治安風險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被發現并處以500元罰款;如果情節不太嚴重,如手段惡劣,分析侮辱行為具有嚴重的經濟后果(如受害人不堪侮辱自殺、因羞辱而出現社會精神障礙等。),且有能力多次組織實施侮辱行為的,將構成侮辱罪。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工作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文化權利。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立法沿革來看,現行刑法中的強制猥褻、侮辱罪脫胎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是對流氓罪中“侮辱婦女或者從事其他流氓活動”的修改完善,主要增加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的行為。
滿足行為人的淫穢、猥褻欲望是本罪的重要主觀內容。在本罪的立法解釋中,立法機關指出,由于1979年刑法關于流氓罪的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司法實踐中對其把握的標準不統一,為防止執法的隨意性,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立法者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總結了多年的司法實踐,將流氓罪的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并將其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強制猥褻、侮辱罪屬于其中之一。侮辱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侮辱罪。
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防止文化大革命中隨意侮辱和誹謗他人的情況再次發生,以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雖然強制猥褻罪、侮辱罪、侮辱罪幾經修改,現行規定不能完全按照立法原意理解,但核心含義依然存在。
它對我們當前理解相關犯罪仍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綜上所述,上海奉賢刑事律師講解的內容比較詳細,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您有其他問題,請前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以高水平的服務保障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