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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多指生產、工作中發生的意外損失或災害。在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一些指導文件中,如《職業事故和職業病記錄與通報實用規程》,“職業事故”被定義為“在工作過程中引起或發生并導致致命或非致命職業傷害的事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將“生產安全事故”定義為: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件。我國事故分類的方法有很多種。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493號),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等級具體劃分如下: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人以上的事故。1億元。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超過1億元。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5000萬元以上。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注:本等級標準中的術語“上方”包括數字,術語“下方”不包括數字。衡量事故等級時,采用最嚴重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