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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方在婚前欠下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一般不需要另一方償還。婚前債務通常是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該房產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承擔的債務,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方所承擔的債務且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由夫妻共同承擔的;
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承擔的醫療債務和負有法定義務人的醫療債務;
因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
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而產生的債務;
配偶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為支付合法、必要的社交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協議約定的共同債務;
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一)配偶一方的婚前債務。夫妻一方因購買房屋等財產而負有債務,且該房屋婚后不用于共同居住的,視為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對無贍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提供資金的。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獨籌集資金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產生債務,且所得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或者協議確定僅屬于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遺囑或者贈與所伴隨的債務也應當由接受遺囑或者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另一方不得清償責任。
夫妻雙方依法同意各自承擔的債務。一方承擔的債務,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一方承擔的債務可視為夫妻個人債務。然而,這樣的協議不能被視為理所當然地與債權人達成。對債權人不具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事后批準該協議。
配偶一方因賭博、吸毒、酗酒等不合理的個人開支而產生的債務。
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配偶一方因違法犯罪、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應以共同財產共同償還。任何缺陷將由雙方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屬于各方的,雙方應當同意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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