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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一級至十級殘疾職工一次性傷殘待遇、一級至六級殘疾職工傷殘津貼、近親屬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多項工傷保險待遇。因工作死亡的員工。工資需要根據你的工資來計算。那么我的工資是多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定義,個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內的平均月工資工資。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只有你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你的工資才會存在,你的工資才會與工傷保險費繳納金額掛鉤。
工傷保險基金在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時,需要將我的工資與協調地區職工的平均工資進行比較。如果我的工資低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者高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則工傷保險待遇按60%或300計算占協調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本人工資在協調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之間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本人工資計算。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制作工傷待遇審核表。根據這張審核表,結合你自己的工傷級別和相應的標準,就可以計算出你的工資。例如,工傷保險基金向一名七級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萬元,七級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工傷為13個月,兩者除以7692.31元/月(10萬元13個月);7692.31元未達到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300%的,為個人工資。
我的工資不等于員工的實際工資。用人單位未按職工實際工資繳納工傷保險費,且職工實際工資高于本人工資的,受傷職工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基金。如果批準的福利之間存在差異,則差額將由雇主支付。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工傷保險費時,應當如實申報職工工資。
當然,如果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就沒有工資,更沒有個人工資。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受傷職工實際工資與協調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300%計算。它由雇主確定并支付。即實際工資低于協調區從業人員平均工資60%或高于協調區從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按60%或300%計算。協調區內職工平均工資;實際工資在協調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以內。如果工資在60%到300%之間,則按照實際工資計算。
相關法律: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作致殘,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并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為23個月個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個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0%。4級殘疾是工資的75%。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三)因工負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領取傷殘津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殘疾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被診斷為五級、六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個人工資;
(二)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安排工作有困難,用人單位將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傷殘津貼。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享受下列福利: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為9個月個人工資,10級傷殘為7個月個人工資;
(二)勞動、雇傭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雇傭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應當支付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注:根據上述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一級至十級殘疾職工一次性傷殘補貼、一級至六級殘疾職工傷殘津貼為:根據工資計算。)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費:
(一)喪葬補助費為協調區上年度職工6個月平均工資;
(二)扶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職工無法工作并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支付。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每位扶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贍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停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注:根據本條規定,因公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享受的扶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其工資計算。)
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費。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
(注: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繳納費用。由于因工傷保險而沒有“個人工資”)逾期不繳納的,按照受傷職工的實際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發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如果您的工資高于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300%,則按協調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如果您的工資低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注:本條規定了個人工資的概念,規定了個人工資低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60%或高于協調區職工平均工資300%時如何確定計算基數)協調區域。)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34號)
8、符合下列條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未發現職業病,或者離職后被診斷或者認定為職業病的人員,可以申請職業病自職業病診斷或鑒定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工傷認定和社會保險。主管部門應當受理:
(一)已辦理退休手續,不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者根據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后不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有權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退休前12個月或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較高者原則。每月平均養老金按照基數計算。前款第(二)項人員被認定為一級至十級殘疾,應當按照《條例》工資標準享受相關待遇的,按照該職工12年月平均工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幾個月,應當計算支付工資。
(注:由于有些職業病具有一定的潛伏性,可能要到離職甚至退休后才能發現和診斷,因此本文解決了此類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依據問題。其中、退休后患職業病的,被認定為工傷的,在計算一次性傷殘撫恤金時,將退休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與月平均養老金進行比較職業病診斷前12個月內,以較高者為計算基數;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因職業病確認為工傷的;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個人工資計算工傷保險待遇(例如一級至十級傷殘員工)一次性傷殘津貼、傷殘津貼一級至六級殘疾職工等)按照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雇傭合同前12個月內支付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五級、六級殘疾職工個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終止時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工傷保險: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個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工資。
(二)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標準為:5級傷殘相當于50個月的個人工資,6級傷殘相當于40個月的工資。
第三十二條職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的,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費。標準是:七級傷殘是員工十三個月的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個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個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個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依法終止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除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死亡的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繳納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解除工傷保險關系。補貼標準如下: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七級傷殘為六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兩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兩個月工資。一個月的工資。
(2)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七級殘疾為25個月工資,八級殘疾為15個月工資,九級殘疾為8個月工資。10級傷殘相當于四個月的個人工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應當計算發放。職工工資低于受傷職工的,應當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雇傭關系。勞動關系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工資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支付月數計算個人月平均支付工資。本人月平均支付工資高于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百分之六十。
(注:五級至十級殘疾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一次性殘疾就業補助的標準和計算方法,國家層面法律法規沒有統一規定,而是由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例如,上述《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的標準(涉及到相關福利時,請注意查看您所在地區的具體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為受傷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在單位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單位為因工受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月平均工資。本人工資高于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年。
(二)原工資福利是指受傷職工在工傷發生前12個月在本單位的平均工資福利。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和福利金。
用人單位所在地級以上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照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相關工種。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地級以上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注:廣東省實行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故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省標準執行(當省標準高于地級市標準時)。不在省級統籌而在地級市統籌的,按照地級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