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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銷售假藥立案起訴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的,一、應當立案追訴:1、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2.不含所示活性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3.所標明的適應癥或功能超出規定范圍,可能導致延誤診斷和治療的;4.缺乏急救所需的指定活性成分。非法銷售假藥罪起訴標準二、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取得的違法所得。假冒偽劣產品尚未銷售,且貨值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銷售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罪定罪處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貨物價值按照非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價格計算;沒有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三、生產、銷售假藥罪立案標準生產、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2.不含所示有效成分,可能延誤診斷和治療;3.所示適應癥或功能適應癥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延誤診斷和治療的;4.缺乏所示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以上內容與小編整理的非法銷售假藥立案追訴標準相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藥品,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您前往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將為您提供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