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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咨詢律師:實際中,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有異議的,可以反悔。
不過,一方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的,要符合以下情況:
1、協議離婚后一年內,發現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并且,因為對方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受害的一方可以請求重新分割財產。不過,對方有隱藏財產的,離婚后被另一方發現的,受害的一方只能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但是,不管是重新分割財產還是再次分割財產,必須是以下的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
(2)獎金;
(3)生產、經營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2、雙方未達成協議離婚,一方可以去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雙方尚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那么一方對財產分割不服的,將導致無法協議離婚,如果還是堅持離婚的,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南京的一對夫婦結婚后一直住在父母給的房子里。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離婚,他們居住多年的婚房自然成為財產分割的焦點。妻子想要一半財產,但丈夫沒有給,所以他們去了法院。法院發現,在男方和父母之間有一份經過公證的贈與協議,所以房子屬于!原告的主張沒有得到支持!
據了解,小薇和小張是中學同學。他們于1991年建立了愛情關系,并于1993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但是在他的兒子出生后,小張看起來變了一個人,經常熬夜。后來,小薇得知小張變成這樣是因為他整天沉迷于賭博。為此,雙方沒少爭吵,但小張堅持教學,并在小薇輸錢時偷偷拿走了他的積蓄。2006年8月,小薇無法忍受,起訴法院要求離婚。
經法院調解,小薇暫時原諒了小張,小張答應回家好好生活。但是不到兩個月,小張又去賭博了。無奈之下,小薇再次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他們婚后共同生活的財產。小張認為房子是他父母給的,小薇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雙方為此發生了爭執,并開始了一場房地產訴訟。
近日,江寧區法院審理了該案。法院發現小張和小薇婚后居住的房子原來是小張的父母所有。2000年5月10日,小張與父母簽訂了將該房屋贈與小張的贈與協議,產權以小張的名義登記并公證。法院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小張的父母表示,該房屋僅歸小張所有,且該房屋以小張的名義登記,因此該房屋應為小張的個人財產。
上海婚姻咨詢律師小薇提出的房子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并被分割的要求被法院駁回。最后,法院裁定雙方都可以離婚,但財產歸小張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