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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微評
對于醫務人員來說,想要開展醫療業務,需要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并在執業機構執業。如果存在非法行醫,可能會危害患者的健康。那么,非法行醫的認定和標準是什么?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行醫作出了相關規定:
第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助產士從事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活動。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全身功能障礙的;
(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產生傳播、流行風險的;
(三)使用假藥、不合格藥品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因非法行醫行為受到衛生行政部門兩次處罰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損害患者健康”:
(一)造成患者中度以上殘疾,或者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的;
(二)因器官、組織損傷造成3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一般功能障礙的。
第四條實施非法行醫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犯罪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定罪處罰。刑罰較重的刑法。
第五條本解釋所稱“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和“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重度功能障礙”,參照衛生部:010確定。-。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非法行醫認定標準的相關內容。非法行醫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行為,但只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能追究行為人非法行醫罪的法律責任。為了減少人身傷害,小編建議大家持證上崗,對他人負責。
來源:尋找法國公開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