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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農村房屋面積是按建筑物外墻外周長測得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并按各層外墻圍成的建筑物計算。農村家庭的房屋面積是指室內面積,以房屋內墻線計算,不包括房屋結構所占的面積。
是按建筑物外墻外周線測量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并按各層外周線圍成的建筑物計算。宅基地面積是指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總面積加上宅基地與宅基地之間的空壩面積。
農村房屋建筑面積是按建筑物外墻外周長測得的各層平面面積之和,并按各層外墻圍成的建筑物計算。如果是單層農村房屋,建筑面積按一層計算;如果是二層農村房屋,建筑面積按兩層外墻線圍成的面積計算,未圍合的陽臺面積只計算一半。如果房屋內部有閣樓,也必須計入建筑面積。
提醒您,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準是:
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家庭按3人計算,4人的家庭按4人計算,5人以上的家庭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占用土地面積計入原宅基地面積。計算。安置宅基地標準按照區有關文件執行。每個農村村民可以建造多少平方米房屋或者宅基地的地標,必須符合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各省、市、自治區都有本省、市、自治區的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或者條例。
對于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的農民,如果不想被罰款,可以在宅基地權確權前將超出的宅基地面積返還給村集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較少、無法保證一戶擁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確保農村村民實現家庭所有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住宅。村民在農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和閑置土地。編制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協調、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