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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和大剛結婚的時候,大剛婚前就有一套房子。根據法律規定,這套房子是大甘婚前的個人財產,小麗對該房子沒有所有權。為了保護自己,小麗要求大剛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大剛爽快地答應了,并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小麗的名字,房子就成了大剛和小麗的共同財產。
兩人結婚后不久,由于性格不一致,矛盾重重,整天爭吵不休,最后鬧上法庭,打起了離婚官司。
因為房產證上有小麗的名字,而且她是房子的共有人,所以她理直氣壯地向法院申請平分房產。然而,法庭的聽證并沒有完全支持她的主張,而只是支持了她極小的份額。
小麗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她的上訴。或許有的人看到這里不禁會產生疑問:如果房本上有小麗的名字,那小麗不就是房產的共有人嗎?那么房產不應該是平方米嗎?
事實上,這只正確了一半。房產證上添加了小麗的名字,她也確實成為了房子的共有人。房子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并不意味著離婚時她可以平分財產。
那么這是為什么呢?
因為《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指夫妻雙方各占財產的一半,而是指財產是共同所有,不進行分割。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分割共同財產時,共同地位才能被打破,體現出確定的份額。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并不意味著每人各占一半。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均等分割是一般原則,但有原則時也有例外。該例外包括根據第《民法典》條和第010-條的規定照顧兒童、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還應當根據財產的來源、形成共同關系的原因、婚姻存續的期限、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考慮公平正義原則等法律原則。信仰、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
房地產作為一項大額資產,對于一個普通家庭來說是一筆巨大的財務投資,甚至是幾代人的投資。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因此,法院在判決時會非常謹慎,不會只是在財產簿上加個名字。因為有些人簡單地認為它是“平分”。以財產所有權作為結婚條件、婚后短時間內提出離婚、企圖分割男方家庭財產的不誠實行為,法律不予支持。
因此,小李的平分財產訴訟以失敗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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