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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一般不構成犯罪,因為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的程序包括刑事立案、收集證據、撰寫起訴意見。
非國家人員玩忽職守一般不構成犯罪。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該罪的主要特點: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由于行為人的公務過錯,如玩忽職守、過度自信、曠職等。
3、客觀上,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的程序是: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并提交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微的證據和材料。或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寫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決定;檢察院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兩個月內作出判決。
我提醒大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事實清楚的證據、材料。是輕微還是嚴重。
玩忽職守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判處緩刑。因為緩刑適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頭目沒有資格獲得緩刑。玩忽職守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七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