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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為了爭奪子女撫養權,雙方往往在子女撫養費的支付上做出讓步。尤其是有的男性,干脆聲稱只要孩子是自己帶大的,女性就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這樣做有時會損害孩子的興趣。例如,考慮以下情況。
男人和女人因為關系破裂而決定離婚。為了獲得兒子的監護權,男方同意女方無需支付子女撫養費作為交換。很快,雙方達成一致,協議辦理了離婚手續。然而離婚后不久,男方因疫情影響失業了。長此以往,男方撫養孩子的壓力就會越來越大。無奈之下,男子聯系了女子,要求她每月支付2000元贍養費。對此,女子拒絕,理由是離婚協議書明確規定不需要支付贍養費。
法律對上述問題如何規定?對此,這位離婚律師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孩子無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即使離婚時約定不提供直接監護權的一方無需支付子女撫養費,他或她仍然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當孩子有證據證明直接撫養人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維持生活、教育、醫療等基本需要時,不直接贍養孩子的父母有義務支付贍養費。
本案中,雖然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女方無需支付贍養費,但男方受疫情影響,長期失業,沒有收入,直接影響了孩子的生活。生活和學習。在這種情況下,女方還是應該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