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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根據離婚自由原則,婚姻雙方申請自愿離婚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終止離婚登記程序。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減少離婚帶來的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
網友咨詢:
“離婚冷靜期”期間,男女還能做夫妻嗎?
律師答復:
還是情侶。
“離婚冷靜期”是指協議離婚當事人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冷靜理性地充分考慮自己的婚姻狀況和未來生活,并考慮是否離婚的方法化解夫妻矛盾,要考慮離婚對自己、孩子、家庭、社會的利弊,避免沖動行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律師補充道: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于協議離婚。因為只有這種情況,夫妻雙方才會一起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對于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交的離婚協議書,該協議的性質可以理解為以離婚為前提而附條件生效的協議。該協議只有在雙方完成離婚程序后才生效。如果一方想走,另一方又不想走,就只能去法院離婚。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雙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冷靜期制度不適用于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