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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見自己靠販賣毒品賺錢,遂邀請被告人付某、馬某(男,1999年11月2日出生,另案處理)合伙販賣毒品,付某、馬某同意。后三人共同出資,分工合作,共同販賣毒品,贓款用于三人的日常開支。2015年1月10日2時許,馬某在該市年年風社區3號樓1單元2203室向黃某(男,1999年1月16日出生,另案處理)出售50元錢。他們三人租的。黃某離開現場時,警方將嫌疑毒品(凈重:0.35克)繳獲。該包毒品被查獲。警方還在房間抽屜內查獲疑似毒品11包(總凈重:9.68克)。經鑒定,檢獲的所有可疑毒品均檢出氯胺酮。
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方某、付某對上述事實均無異議。還有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基本情況、逮捕流程、辦案說明等;搜查令、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藥品稱重筆錄、稱重照片、案件照片;證人馬某、黃某的證詞;身份證明筆錄;秦工物檢(理化)字(2015)第13號理化檢驗報告;現場檢查檢查記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疑似吸毒人員尿樣采集記錄、現場檢測報告;被告人方某、付某的供述等證據足以證實本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付某為牟利而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為違反了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號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方某、付某犯販賣毒品罪,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提出了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被告人付某及其同案犯馬某(未成年人)聽后,同意三人共同出資購買毒品。被告人付某負責采購毒品,被告人方某負責保管毒品和毒錢,馬某負責聯系買家出售毒品。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在執行涉案犯罪過程中,被告人方某、付某分工配合,角色平等。他們都發揮了主要作用,而且都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行為處罰。兩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馬某向未成年人黃某販賣毒品,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方某、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況,決定對被告人方某、付某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第六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依照第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斷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被告人被羈押的,拘留日相當于刑期一天,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罰款必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期間,將強制繳納)。
2、被告人付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被告人的,判處一日拘留相當于刑期一天,即從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罰款必須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期間,將強制繳納)。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處罰;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其所犯罪行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為主犯。
三人以上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共同實施犯罪的,為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該集團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處罰。
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犯罪行為的,可以從輕處罰;如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別嚴重的后果,可以從輕處罰。懲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大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十克以上一公斤以下,海洛因、冰毒十克以上五十克以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多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七年徒刑,并處罰款。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以下、海洛因、冰毒10克以下或者其他小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還應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銷售、運輸、未經加工制造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